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路径研究
时间:2020-10-09 16:34:07 来源: 本站


内容摘要

“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我国国家战略之一,自2014年实施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保险业也响应中央号召,积极绘制国家区域战略蓝图。20157月,已初步确立“保险服务京津冀”的战略方向: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要着力从交通、环保、产业“三个一体化”方面率先取得突破。201512月,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服务京津冀”的战略重点。“方向”和“重点”已经确定,接下来需要保险领域相关研究者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京津冀”的路径:确立“保险服务京津冀”应先走哪一步,先主攻哪一个方向,先突破哪一个战略重点。

本研究将以原保监会的《指导意见》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的《京津冀协同规划纲要》为研究导向,从市场、产业、公共服务、生态四大方向寻找突破口,探索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的战略路径。首先,弄清京津冀一体化“是什么”(即分析京津冀一体化的概念提出、发展背景),京津冀一体化到底要“干什么”(即分析京津冀一体化的目标和难点);然后,确立我国保险“有什么”和能为京津冀一体化“做什么”(即分析我国保险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和保险服务京津冀的模式);最后,将保险“有什么”与京津冀一体化“要什么”有机结合,探索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的新路径。


一、京津冀一体化现状分析

1.1 京津冀一体化的背景

1.1.1 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提出背景

1.1.1.1 生态环境的需要

201312月至20142月,多起雾霾密集突袭北京。经过多方专家考察和评估:造成此次“雾霾”的原因主要由河北、天津的“三高”企业所致。由于空气具有流动性,津冀两地过度排放的废气飘移到北京。加上北京自身因汽车保有量过大而导致的污染排放。再加上华北地区冬天风速减弱,不能及时吹走“雾霾”。多方因素汇集,导致“雾霾”的集中爆发。经多方专家意见汇总: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由此,沉寂多年的,之前仅在学术界热议的“京津冀一体化”议程开始进入中央决策层的视野。

1.1.1.2 疏解非首都功能

2014年以前,“城市功能疏解”与“区域一体化”因理论观点的争议以及政府态度的不同,在京津冀的发展实践中并未取得有效应用。直到2014年,国家决策层意识到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危机的紧迫性后,才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将两个课题合一。

在对“雾霾”形成原因的调研和论证中,还得出了北京城市功能承载超过极限的结论。要解决环境问题,需要从根源上疏解北京过度聚集的城市功能。中央提出,要明确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核心功能。要疏解北京与四个中心不相符的非首都功能。“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战略举措开始浮出水面。

京津冀一体化和首都功能疏解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其中有区域发展内在需要,也有国家战略的需要,还是生态环境“倒逼”的结果。“疏解首都非核心功能”是为了解决首都生态治理和环境承载问题。而京津冀一体化是为了更好的疏解首都非核心功能。

1.1.1.3 京津冀协同发展

20142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面向未来打造新的首都经济圈、推进区域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是探索完善城市群布局和形态、为优化开发区域发展提供示范和样板的需要,是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路径、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需要,是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北方腹地发展的需要,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来。

1.1.2 京津冀一体化的历史发展背景

要确定“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的路径,还要理清京津冀一体化的历史发展背景,否则难以抓住问题的难点和实质,难以细化“保险服务京津冀”的路径。总体而言,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2.1 发起阶段——京津冀区域合作发起(1986-2009年)

1986年,在时任天津市市长李瑞环的倡导下,环渤海地区15个城市共同发起成立了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被认为是京津冀地区最正式的区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区域合作事宜。不过,这时的“合作”只能停留在观念和宣传上,到了实际操作中,就显得阻力重重。

2004212日,在国家发改委的主持下,京津冀有关城市的负责人第一次在河北省廊坊市召开“碰头会”,并就推进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一些原则问题达成“廊坊共识”。20046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京、津、冀、晋等7省区市领导在廊坊达成《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此次会议商定成立环渤海合作机制的三层组织架构。这标志着环渤海地区合作机制已从构想、探索进入到全面启动和实践阶段。2004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2005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提出,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加强京津冀地区的协调发展,要基本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两小时交通圈”。20056月,国家发改委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京津冀区域规划工作座谈会”。

20082月,“第一次京津冀发改委区域工作联席会”召开。京津冀发改委共同签署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发改委建立“促进京津冀都市圈发展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然而,各方分歧依旧,京津冀经济一体化始终徘徊不前。

1.1.2.2 布局阶段——初步编制区域发展规划(2010-2014年)

201085日,《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上报国务院,区域发展规划按照“8+2”的模式制订:包括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和河北省的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张家口、承德8地市。201010月,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环首都经济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提出了在规划体系等6个方面启动与北京的“对接工程”。

2011年,国家发改委启动首都经济圈的规划和编制工作。在2012年的区域规划审批计划当中,首都经济圈的发展规划更是位居首位,但进展一直较慢。2011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提出“打造首都经济圈”、“京津冀一体化”、“首都经济圈”的概念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成为国家战略。至此推进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念正式写入国家级规划。河北省提出打造“环首都绿色经济圈”,重点发展环首都13个县市,做好北京产业转移和经济外溢服务功能,北京提出打造全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心。至此,京津冀一体化一直在概念变化和范围圈定之间摇摆,至于实质内容难以确定。

1.1.2.3 加速落实阶段——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4-至今)

20141月,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积极配合编制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主动融入京津冀城市群发展。201422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座谈会,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对三地协作提出七项具体要求。20143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首份施政报告提出将“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写入2014年重点工作。这是自2004年提出京津冀都市圈以来,“京津冀”作为一个词组第一次在中国总理的政府报告中出现。201486日,天津市相关负责人带队在北京围绕交通、生态治理和产业转移等方面全方位合作,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京津冀三地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初步搭建完成,深度对接的协同发展“路线图”逐渐清晰。2014922日,石家庄海关正式加入京津冀区域一体化通关,三地之间的通关壁垒被打破。

201512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金融行业最早制定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细则的部委机关,为京津冀金融一体化发展开辟了道路。

20178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20181012日,京津冀科技资源创新服务平台在北京正式发布,该平台石家庄分中心的授牌和入驻科技服务机构签约仪式同日举行。

1.1.3 历史经验总结

通过以上京津冀合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京津冀合作虽已提了30多年,但近几年才开始实施,并未达到有效效果。总结经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1.3.1区域合作层面

从区域合作层面来看,缺少了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的京津冀,区域内各地区政府之间、各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和重复建设也越演越烈。京津冀难以有效协调合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天津市和北京市都想在经济发展中占据核心位置。天津市把自己定位为北方经济中心,希望体现自己在环渤海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北京市则喜欢“首都经济圈”、“都市经济圈”的规划和实施,不使用“京津冀一体化”概念。这就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理念冲突、利益冲突,使得所谓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举步维艰。与京津相比,河北省则在每个方面都表达了积极参与的信息,不争核心地位,只求借势发展,心情最为迫切,但发言权有限,只能苦等。

1.1.3.2顶层设计层面

从顶层设计层面来看,在京津竞争、河北苦等的过程中,国家层面是愿意推进京津冀协作发展的,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国家发改委做了不少规划方面的准备工作。从2004年到2014 10年间,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最后把“环渤海”、“京津冀一体化”、“首都经济圈”等概念都吸收到了规划、报告之中,力求在顶层设计中体现三方共识,兼顾三方利益。当然,在这10年中,京津冀都在积极向上争取自己的利益,都在进行区域规划、政策博弈,才有了一个最后三方利益都兼顾的局面。

1.1.3.3市场层面

对比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质量都还有很大的差距。京津冀与两地最大的区别是:政治的考量要大于经济的判断。京津冀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表面看是京津冀三方的关系,实际上是“三地四方”的关系。第四方是指中央政府,北京是一身二任,既是一个独立的直辖市,又是中央所在地,客观上造成了北京是这一区域超级主体。京津冀城市群比较重视产业、交通和行政,但政策衔接性较差,难以在三者中形成合力,造成效率低下。一味的政策推动必将受到市场的反弹。

1.2 京津冀一体化的目标

明确京津冀一体化的目标,才能明确保险在京津冀一体化中的功能,有的放矢。总体而言,京津冀若要实现一体化,需从市场、产业、生态、公共服务四方面突破。

1.2.1 市场一体化目标

京津冀一体化,市场是关键。因此,京津冀市场一体化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在京津冀一体化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商品市场、人才市场、金融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一体化改革,加快破除制约协同发展和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制度创新,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打造区域体制机制高地;探索建立京津冀区域统一的金融投资、产权交易、技术研发、创业就业政策,完善共建共享、协作配套、统筹互助机制,激励三省市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协同发展基金。

1.2.2 产业一体化目标

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产业一体化是主导。在产业一体化过程中,明确京津冀各城市的产业功能定位是关键。通过进一步确定各城市的产业功能定位,促进各城市的各个产业协同发展,避免产业同构、资源浪费、无序竞争。按照京津冀三地各自的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定位北京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定位天津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定位河北省为“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在明确三地产业功能定位后,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引导北京冗余产业向天津、河北发展。

1.2.3 公共服务一体化目标

京津冀产业一体化除了要完善市场机制外,更重要的是完善三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推动交通一体化,实现市场要素在空间上的自由流动,进而活跃市场,推动三地产业一体化;推动医疗服务一体化,使得疏解出北京的各功能要素能够享受到与北京同样优质的医疗服务,消除三地民众生产以外的后顾之忧;推动教育一体化,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有序生成与高效流动,形成与京津冀经济、社会、文化一体化战略相适应的一体化教育体系。

1.2.4 生态一体化目标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标准、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协同互助”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重点是联防联控环境污染,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清洁水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谋划建设一批环首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1.3京津冀一体化的难点

1.3.1 市场一体化难点

相比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受传统计划体制和行政区划影响较大,各城市在发展战略和思路上各自为政,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区域合作的意识长期缺乏。由于市场意识淡薄,区域合作意识不强,导致各城市生产建设重复布局和产业结构趋同。

目前,京津冀在市场开放等方面虽然开展的多项初步合作,但开放程度不够深入。由于市场发育不足,且京津冀在生产要素市场建设、供求信息沟通、政策支持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所以京津冀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与共享还不够充分,阻碍了京津冀区域经济融合和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

1.3.2 产业一体化难点

京津冀城市群的市场化程度低于长三角和珠三角,其产业聚集与发展更多的是政府主导下以行政规划的方式形成的,行政垄断色彩较强。同时,三地的产业发展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导致地区分工弱化和结构趋同,反过来又引发新的更加激烈的竞争,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整体经济效益下降。整体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比重大,第三产业发展程度不足。

1.3.3 公共服务一体化难点

公共服务一体化的难点主要体现在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包括教育资源占有量的失衡、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保因待遇差距过大无法异地结算、社会保障标准相差悬殊、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严重失衡、住房保障供需失衡特征明显等等。

1.3.4 生态一体化难点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其经济发展受资源环境制约越来越严重。比如水资源匮缺、人口稠密、地下水污染严重、土地资源超载严重、大气污染等,影响整个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京津两地先后迈入“人均GDP一万美元俱乐部”,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而作为两地近邻的河北,基于区位优势和GDP的考虑,大量的吸纳了京津两地淘汰的“三高”(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产业,从而对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在生态环境相关性的影响下,京津两地也难以摆脱环境污染的困境。

二、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模式分析

2.1保险业的功能

要探索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的路径,除了要分析京津冀一体化“要什么”外,还要确定我国保险业目前“有什么”,这样才能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有所取舍。总体而言,早期保险业最主要的功能体现在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保险又可衍生出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稳定与管理三大功能。

2.1.1 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风险分散、风险补偿两个方面,这是保险发展早期阶段的两大功能,随着保险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断演变,既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产品与服务。

2.1.1.1 风险分散功能

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总是面临着诸多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保险因为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而产生。人们购买保险后,风险就从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因此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功能是通过风险转移实现的,保险公司专门负责汇聚经营风险,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使其减少因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另外,汇聚风险的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也存在着风险,尤其是在应付巨灾方面更是如此。因此,作为特殊的保险形式,再保险业务是更为高级和彻底的保险形式,它专门对同业保险的原保险人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2.1.1.2 风险补偿功能

在保险人投保以后,其面临的风险得到了转移和分散,当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基金可以对其进行补偿,保险的风险补偿这一重要功能便得以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功能对于稳定经济生产和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补偿作用通过保险契约得以有效实现,即当风险发生时,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契约中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2.1.1.3 保险风险保障功能的演变

随着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不断拓展,当其面临巨灾时,往往会面临风险集中发生的巨大经营风险,因而保险公司开始寻求新的方法来处理风险。现代保险公司不仅是对风险的集合和分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设计新的保险投资产品,将保险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将风险进一步分摊给投资者,从而使风险分散功能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内。现代保险市场上的保单证券化和巨灾期货等就是新的风险转移方式。

2.1.2 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在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以外,保险资金的积聚、流通以及分配的过程逐渐衍生出资金融通功能,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等特点,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方面可以积聚大量的社会资金,从而增加人民储蓄转为投资的渠道,分散居民储蓄过多集中于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暴,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另外,可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的同时也能够为保险资金提供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

2.1.3 保险的社会稳定与管理功能

2.1.3.1 社会稳定器

保险的社会稳定功能由保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通过风险保障,可以有效地为社会生产的经营个体提供经济保障,为人们提供生活保障,从而对社会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保险业务的普及还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长远角度可避免更多损失的发生。另外,保险通过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实现了资金的社会再分配,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熨平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客观上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1.3.2 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社会保险为社会成员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各方面基本的保障,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对于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的实践证明,商业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整合与协调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出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保障服务,进而释放国内消费潜力,扩大内需。

2.1.3.3 交易信用保障

市场上的交易往往因信用风险的存在而无法顺利完成,保险的介入可以有效地提高交易方的信用度,从而减少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责任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如机动车责任保险可以使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进行救助,从而减少了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的纠纷,在提供保障的同时有效实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2.2 保险服务京津冀的基本模式

2.2.1 产品服务模式

可以不断提高配套保险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的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转移过程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治安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化解京津冀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潜在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创新发展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服务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航运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京津冀发展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更好服务京津都市现代农业和河北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同时,可以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区域范围,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健康保障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结合三地医疗养老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和服务,为产业转移企业职工的医疗养老提供保险保障,解决后顾之忧。支持保险机构与三地政府创新推广老年人意外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推动三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顺利衔接,为京津冀地区提供无差异的优质保险经办服务。

2.2.2 资金服务模式

一方面,保险资金可以发挥长期性、灵活性和利率优惠的优势,积极投资交通、地铁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构建京津冀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可以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津冀港口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全力服务京津冀区域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推动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京津冀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丰富增信措施和交易结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另一方面,可以搭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洽谈会、项目库等形式,加强政府部门与投融资主体间对接沟通。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医疗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京津冀产业转型升级。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为天津滨海、河北曹妃甸、黄骅等新型园区建设助力。

2.2.3 信息服务模式

可以依托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促进大病保险等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探索搭建一体化的灾害救助机制,推动三地联合建立涵盖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三地保险数据积累和使用,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能力,促进三地保险数据与医疗、健康、交通、农业等领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大力推动信息化基础建设,鼓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业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保险参与三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相关领域优先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服务,不断发挥信息化建设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此外,可以探索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和一体化的违规机构、人员“黑名单”制度,统一开展三地舆情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防范风险跨区域传递。建立京津冀保险合同纠纷异地调处机制,为跨区域流动保单持有人提供便利。

2.2.4 示范带动模式

首先,保险业可以通过在河北、天津两地增设分支机构,也在将北京的保险公司迁至河北、天津,发挥企业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其次,保险业可以在天津、河北两地设立保险示范区,保险产业园等产业聚集区,扩大保险产业链,发挥产业聚集作用,吸引更多的保险企业入驻河北、天津。第三,险资可以发挥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资金引导,利用北京在科技、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天津、河北在土地方面的优势,积极投资北京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天津、河北落户。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天津、河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的路径分析

在分析清楚京津冀一体化“是什么”、要“干什么”以及我国保险业“有什么”和能为京津冀一体化“做什么”之后,本部分我们将保险“有什么”与京津冀一体化“要什么”有机结合,从市场、产业、公共服务、生态四大方向寻找突破口,探索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的战略路径。

3.1 市场一体化

保险服务京津冀市场一体化的路径,可从商品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1.1 商品市场

3.1.1.1 京津冀商品市场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商品市场一体化的路径,一是推动北京非首都商务功能疏解,以区域物流、商品批发、服务外包、一般生产为重点,积极开展北京外迁项目、企业和津冀对接。二是整合三地资源,搭建京津冀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三地标准化托盘应用及第三方循环共用网络建设。三是建立三地开发区、保税区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探索合作模式,推动三地协调联动,实现优惠政策共享。四是促进农产品市场产销衔接和保供互助,积极推进环京津冀鲜活农产品1小时物流圈建设。五是建立三地会展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三地电子商务协会沟通交流机制。六是加强市场监管互助,保持市场秩序稳定,建立多层次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目前,京津冀区域物流一体化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许多重复建设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浪费,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缺少区域间的分工协作,不仅造成整个区域的资源无效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而且阻碍了区域之间物资和商品的流动,制约了整个区域商品市场一体化的发展。

3.1.1.2 保险服务京津冀商品市场一体化的路径

1. 发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促进质量提升

要想实现商品市场一体化,首先要确保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通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该险种。产品质量保证险的有效应用,可带动质量劣势地区向优靠拢,使三地消费者都能够享受同等水平的优质商品和服务。

2. 发展产品责任保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是京津冀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与产品质量保证险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风险性质发生了变化,承保内容为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而是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

随着京津冀生产力提高,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产品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产品责任诉讼案也会急剧增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转嫁风险责任的要求将更加迫切,因此产品责任保险在京津冀商品市场一体化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3. 激发保险主体活力,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

要推动京津冀市场一体化发展,三地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束缚,才能不断释放保险业发展的活力。三地保险业改革的重点要向保险市场放权,克服市场化不够的问题,放权也要防止出现市场化过度的问题。保险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就是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京津冀保险主体活力,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等方面的新险种,满足京津冀商品市场协同发展对保险业的现实需求。

4. 鼓励三地保险机构开展服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

全面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便捷性,对于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进一步方便保险消费者。鼓励三地保险机构开展服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统筹调配京津冀三地保险服务力量。加快推进京津冀三地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三地保险消费者提供无差异保险服务。

3.1.2 人才市场

3.1.2.1 京津冀人才市场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商品市场一体化的路径,一是人才数据库共享:搭建统一开放的人才交流平台,方便区域内的人才信息利用;二是统筹规划:整体考虑区域未来人才需求总量,确立人才开发的重心、统筹考虑人才引进、培养的分工合作,实现人才结构的错位布局;三是人才交流:搭建人才对话与协作交流的平台,促进相互之间的思想碰撞和科研资源的共享;四是人才流动:从政策上实现区域内的同地经营,从而实现“人才随着产业走,市场用脚投票”,让人才随着企业在区域内流动;五是产业布局:人才资源“高低不平”的现状要求三地要合理布局未来产业梯度,谋求发展效率的最大化,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求地方政府在针对区域专业人才储备、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进行综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未来的产业布局;六是柔性引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探索人才兼职研发、共建研发中心、共同立项课题研究等途径,发挥人才的潜在价值。

目前,京津冀三地人才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是三地人才市场一体化的最大瓶颈。北京仅中关村一地就汇聚了全国一半左右的院士资源,每万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端人才比例,北京是天津的两倍,河北的9倍。受制于政策障碍、市场分割等因素,三地无论是在人才引进、培养、专业布局和远景规划等方面,都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人才并没有流动起来,更没有形成合力。引起京津冀人才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因素很多,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福利待遇的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

3.1.2.2 保险服务京津冀人才市场一体化的路径

1. 发展雇主责任险,提高隐性福利

打破三地人才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可从提高员工福利方面入手,尤其是劣势地区的福利待遇。除工资、奖金等显性福利外,员工福利还包含保险、休假等隐性福利。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保障程度和范围更高,体现出雇主对雇员的保护。发展雇主责任险,为员工的就职安全提供充分保障,从而提高隐性福利,对于京津冀人才流动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 发展职业责任保险,强化人力配置保障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包括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职业责任险的职业范围,可覆盖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的人才需求缺口,为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保障。

3. 促进保险业自身人才的合理流动

保险业作为活跃市场的重要行业,其自身人才的合理流动也是促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路径。因此,保险监管部门需简化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促进高管人员有序流动;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京津冀三地试点;津冀可发挥政策优势,吸引保险总部及培训、后援等专门机构到两地落户,在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的同时,也为河北、天津保险人才的发展提供储备。

3.1.3 资本市场

3.1.3.1 京津冀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路径,一是开展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协同推动北京上市公司将部分资金有序转移到周边地区,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合作模式。二是借力天津自贸区,在引进外资、对外投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租赁水平提升、国际航运融资中心、专利仓单交易、科技金融、交易市场区域联合、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协同发展。

地方利益导致区域金融分割是京津冀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最大瓶颈。北京、天津同为直辖市,在京津冀地区呈现出“双核竞争”,造成对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的“争夺”,一方面限制本地资源外流,同时以优惠政策吸引外部资金流入。这为金融资源的跨地区流动、金融产业的合理布局和金融一体化发展制造了“人为”屏障。加之三地各自目标不同,区域金融真正实现一体化还任重道远,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利益均衡。另外,金融机构信息数据的区域分隔也影响了资信评级标准的统一,严重阻碍跨区金融活动的进行。再者,从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当前政策的所给予利益驱动力仍显不足。

3.1.3.2 保险服务京津冀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路径

1. 通过保险资金运用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

京津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与保险市场融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还能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保险资金不仅可以刺激一级市场发展,还能活跃二级市场,提高资本流动性。保险资金对稳定收益的需求也可推动资本市场品种结构的完善。在监管方面,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设定投资比例,放宽资金运用渠道,通过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有效推动京津冀资本市场一体化。

2. 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发展保险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是指通过建立保险支持证券,使资本市场的资金更好地进入保险市场,从而更好地帮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转移保险风险。保险证券化可以使保险资产或负债具有证券流动性,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和负债的质量,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更趋合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证券化加之保险资金运用,可形成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保险证券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这是在全球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应运而生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京津冀保险证券化可沿产险证券化、寿险证券化两条路径展开。前者主要是发行巨灾债券;后者的目的则更为多元,主要是寿险公司发行以标的业务现金流为支撑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内含价值证券化、有效合同价值证券化、死亡率风险证券化、长寿风险证券化、保单贴现业务证券化等。

3.2 产业一体化

京津冀一体化的最大难题就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总体而言,京津冀产业一体化要着力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对接协作,理顺三地产业发展链条,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对接产业规划,不搞同构性、同质化发展。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一体化的路径,可从产业转移、产业升级、产业园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2.1 产业转移

3.2.1.1 京津冀产业转移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产业转移的路径,一是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使京津加快产业升级,集中人力、物力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河北地区则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引进相对先进的产业与技术,以后发优势尽快提高产业层次和水平,实现双赢;二是构建合理的产业链条,充分发挥京津冀各地比较优势,北京可发挥人才、技术、信息优势,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信息产业、“总部经济”,天津可发挥港口优势,着力发展制造业、物流业、海洋经济等,河北则可从资源和基础条件出发,坚持发展基础产业,并充分利用京津的产业转移,提升产业结构,如电子信息产业链、汽车产业链、装备制造产业链、冶金产业链、石油化工产业链等;三是营造京津冀产业对接和产业转移的市场环境,消除行政区划壁垒,促进区域内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四是促进三地服务业的承接与发展,将现代服务业打造成为京津冀经济一体化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动力。

京津冀产业转移的主要瓶颈,一是产业结构趋同,未能行成区域整体竞争力;二是产业链不全,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尚不紧密;三是各地产业优势带动性不强,要素优势未能互相分享。

3.2.1.2 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转移的路径

1. 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财产保障

京津冀产业一体化的关键在于北京产业功能的疏解转移,转移的难点就在于多数在京企业出于对转移过程中所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的担忧而不愿离开北京。在京津冀推广企业财产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主的担忧。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为北京、天津转移出的企业分担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其次,有利于完善京津冀转移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成本意识。第三有利于加强京津冀企业的防灾防损意识,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财产物资的损失。

在企业财产险服务京津冀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各保险公司应在风险控制与评估的深入研发基础上,根据京津冀企业转移中的风险特点,积极拓展企业可保风险,丰富和创新相关产品。

2. 发展营业中断险,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经营保障

营业中断险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补充险种,能够为京津冀转移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保障。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当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坏或遗失,其实际损失经常大大超出财产本身的损失。在此期间,企业收入中断,但工资、租金等固定支出仍需维持。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即使短期的停工、停产也可能使企业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因此,企业在产业专业过程中要想防范这一风险,除了基本财产保险,还要与营业中断险形成保险组合,保障企业的永续经营。

虽然营业中断险能够为京津冀产业转移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但是目前我国营业中断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市场覆盖率相对较低,产品主要依据国外相关条款设计,没有很好地与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因此,营业中断险应以服务京津冀一体化为契机,根据京津冀企业的发展特点,调整其承保方式,逐渐从附加承保方式过渡到单独承保方式或两种承保方式并举;要规范现行营业中断险的保险标的,将被保险人的毛利润为保险标的改为主营业务利润为保险标的,从而减少理赔过程中的分歧;同时,在服务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还要通过完善附加险种体系,明确赔偿期限和免赔额,加强宣传力度,引导京津冀转移企业积极投保。

3. 发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障转移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也是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在首都产业功能疏解过程中,北京诸多企业之所以多年来疏而不散,除了看重北京资金、人才、营销渠道等有形资源外,更看重北京市场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信用保证体系这一无形资源。当转移到河北等其他省市后,如何控制经营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是企业主考虑的转移风险因素之一。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推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主的顾虑和信用风险出现后的损失。

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京津冀转移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经营性现金流,这样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收入、改善财务报表结构。同时,信用保险可以弥补企业遭遇买家破产或拖欠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信用保险开展的一个基础条件在于信用调查。企业或雇主个人信用程度的高低是国内信用保险费率制定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积极推广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利用保险公司信息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促进京津冀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3.2.2 产业升级

3.2.2.1 京津冀产业升级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产业升级路径规划应从全国生产力整体布局出发,明确三省市产业发展定位,理顺产业发展链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立足区域、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优势产业集聚区。重点是明确产业定位和方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转移对接,加强三省市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制定京津冀产业指导目录,加快津冀承接平台建设,加强京津冀产业协作。北京应大力发展服务业,通过服务业带动经济低碳化;天津应通过工业节能和绿色制造,带动第二产业低碳化;河北应通过淘汰落后产业和发展新能源产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上实现工业低碳化和农业低碳化并举。

京津冀产业升级的主要瓶颈,一是产业结构调整难以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各个地区更多地着眼于地方利益的考虑,缺乏大区域大市场的整体协调发展理念;二是严重的产业同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自我循环,使城市间未能实现在区域发展中的帕累托最优;三是产业创新和升级能力较弱,产业转移未能很好的衔接,产业转型动力不足。

3.2.2.2 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升级的路径

1. 发展科技保险,服务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京津冀产业升级的关键在于其产业生产力的提升,而产业生产力提升的核心在于科技水平的提升。科技保险是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保险险种。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偿。让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在发展科技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加强科技保险在京津冀的推广和新险种的研发,能够帮助三地科技企业分散转移在基础研发、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持科技企业在缺少抵押、担保等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促进科技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能够为科技企业的业务骨干、关键研发人员提供强大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保障,增加人文关怀,留住人才,为高技术产品的成功研发提供基础保障。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应创新发展科技保险,促进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扩大承保范围和服务领域,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服务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 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助推京津冀升级企业“走出去”

京津冀产业升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其企业和产品“走出去”,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形成国际竞争力。但在走出去的同时,企业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可保障京津冀企业更为安全、高效地“走出去”。出口信用保险的购买者和被保险人是出口商,被担保人是进口商。一般由出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保险人赔偿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险在京津冀产业升级中可起到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补偿出口贸易损失、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便于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等作用。

在助推京津冀产业升级,促进京津冀优秀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首先,完善效益控制机制,从建立灵活多变的承保方式入手,改变以往“统保”方式,针对大型生产企业出口,推出简约承保模式;针对中小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推出代理业务承保模式;针对京津冀企业升级的特殊需求,推出特定风险承保模式,同时可根据京津冀产业升级的进展,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其次,改善承保结构,大力发展各种新型出口信保服务。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利用中国信保平台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对国家风险、地区风险和企业风险进行及时分析、防范和有效控制。第四,培育商业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可从风险较小的短期险入手,选择几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在保障公平、促进竞争的原则下开展。

3. 搭建险资运用对接平台,加强政府与投融资主体的对接沟通

资本市场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机制表现在: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能够提高产业结构的质量和效益,并为产业结构升级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在资本市场环境中,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资本市场能够调节资本的产业投向、促进要素投入与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最终使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京津冀产业结构的升级作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影响产业的资金供给和需求,从而作用于产业结构升级;二是通过保险资金使用政策与区域产业政策共同对产业升级起到促进作用;三是保险资金的市场流向信息可以反馈出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宏观经济状况,这是微观经济主体投资决策的依据,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因此,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京津冀三地产业发展定位,为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保险服务。首先,要搭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洽谈会、项目库等形式,加强政府部门与投融资主体间对接沟通。其次,要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医疗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围绕创新驱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试点。服务京津冀产业转型升级。第三,要发挥保险资金的引导优势,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素质好、技术可行和有市场前景的国家重点和战略性产业上,从而实现京津冀产业结构的升级与调整。

3.2.3 产业园区

3.2.3.1 京津冀产业园区的发展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产业园区的路径规划,一是三地依托当地发展的产业基础共建产业园区,以园区共建的“点线”合作带动生产要素、企业主体、产业链条的“合作网络”,形成区域间产业发展的利益共享格局;二是从项目协同、园区协同、创新协同及产融协同四个方面推动园区协同发展;三是以主导产业为核心,通过建立价值链、供需链和空间链,提高园区产业关联度,共同构筑产业集聚优势,实现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

京津冀产业园区发展的瓶颈,一是园区发展悬殊太大,短期难以实现协同发展;二是园区产业定位不清,产业链条多且短,没有结合本地优势形成优势产业;三是主导产业盲从,京津冀各个工业园区制造业出现“往一条道上挤”的趋势。

3.2.3.2 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园区发展的路径

1. 创新险资运用,支持园区建设及战略新兴企业发展

产业园区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同时,产业园区自身的融资能力也决定了其发展速度。在保险资金运用持续改革的背景下,险资运用正在不断松绑,为京津冀产业园区发展的资金支持创造了条件。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通过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形式投资京津冀产业园区及其园区内上市企业的建设与运营;也可通过投资不动产的形式参与京津冀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可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形式支持京津冀有潜力的产业园区及其园区企业的发展。

目前保险机构在基础设施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经验,可先从基建项目投资路径入手助力京津冀产业园区建设。随后,投资领域可逐步扩展至园区内战略新兴企业,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战略新兴产业基金等私募基金,对其提供支持。在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尝试参与小微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的融资项目,为相关领域储备项目资源和投资经验。再从单一项目投资逐步过渡至复合投资基金,投向京津冀园区内若干目标企业或项目,有助于在空间上分散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最后,适时发起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和基金。

2. 发展科技保险,探索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

产业园区作为产业升级的前沿阵地,同样需要科技保险的支持与服务。高新产业园区目前在我国大多起到高新技术孵化器作用。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孵化失败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企业融资渠道已有所拓宽,但各个渠道有着各自的局限和资金风险控制体系,难以满足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组合,不但能够降低园区内高新企业孵化技术时所产生的风险,还能提高京津冀高新产业园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在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园区一体化过程中,应鼓励在京津冀各高新区内设立科技保险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支持设立专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由银保监会、科技部在京津冀三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险创新试点城市中选择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第三,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由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根据科技行业不同特点和产业园区实际需求,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积极创新,大力开发新险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3.3 公共服务一体化

保险服务京津冀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路径,可从交通、养老、医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3.1 交通

3.3.1.1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最容易在短期内启动并取得突破的方面。要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把交通一体化作为先行领域,加快构建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通俗而言,就是接通三地“断头路”;实现三地城际间地铁、快轨的互联互通,先让区域内已基本成形的路网体系进一步顺畅起来。同时,对海陆空(港口、铁路、机场)等进行统筹布局,按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而不是行政区划进行分布,以增强协作、减少摩擦、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建设资金紧张是阻碍交通一体化进程速度的首要因素。由于轨道、高速公路的基础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公益性强、回收期长、营利能力弱等显著特点,所以其建设与资金来源是京津冀经济圈交通一体化执行过程中的关键难题。其次,利益分配是制约轨道交通一体化的根本因素。行政分割与一体化本身在经济利益分配公平性、发展资源共享程度、问题诉求点一致性上,就是一对如同集权与分权一样难以平衡的矛盾。另外,配套政策和公共资源是轨道交通一体化的牵制因素,产业一体化进程会牵制轨道交通一体化的速度。

3.3.1.2 保险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路径

1. 发挥险资优势,助力京津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建设资金紧张是阻碍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首要瓶颈。保险资金可利用其资金来源稳定、资金实力雄厚、资本回报要求较低的优势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安全,且具有稳定的收益,非常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稳定性、支付确定性的要求。

京津冀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京津冀交通发展实践,继续放松保险资金的监管范围,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津冀港口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推动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京津冀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丰富增信措施和交易结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2. 发挥工程险在京津冀交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京津冀基础建设工程投资大、参与主体多、建设周期长,风险贯穿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如不幸发生风险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为了确保各交通基础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科学地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工程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

工程保险是适应现代工程技术和建筑业的发展,因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一类综合性保险,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损失,还包括工程项目对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工程保险可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过程中起到经济补偿、风险管理、保障财务稳定、推动工程技术创新等作用。

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宣传,提高有关人员对工程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参与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保险公司在工程保险的研发过程中,应吸引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加入,以弥补保险公司缺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从而满足工程保险制度推广和实施的需要。第三,要尽快发展工程保险的经纪人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促进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3. 发挥建工意外险在京津冀交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建工意外险全称为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是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为其提供所需的人身意外和意外医疗保障。它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投保人为施工企业。建工意外险能够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建工意外险的强制性特征,以保费费率浮动的形式,保障京津冀交通基础设施的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各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强工程前期评估和后期验收能力,加强京津冀交通设施工程的风险控制与评估能力,针对安全质量好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费率下浮的优惠措施,从而为京津冀交通设施安全质量保驾护航。

4. 加快交通保险快赔和通赔通付机制落实,便捷机动车出行

随着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推进,机动车跨省市出行将成为常态,而京津冀“一小时通勤圈”构建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靠机动车出行来实现。因此,为了京津冀交通安全出行提供便捷,需要加快建立三地一体化的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以及通赔通付机制,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促进道路畅通和安全出行。今后保险在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进程中,应相应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简化理赔程序,真正实现京津冀交通出行便捷化,同城化。

3.3.2 养老

3.3.2.1 京津冀养老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养老一体化的路径,一是引导鼓励养老服务业积极向京外疏散转移,探索跨区域养老新模式,开展跨区域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加强老年福利和养老制度创制,合力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障碍;二是支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使财政资金能够发挥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培育和扶持实力强的养老企业走跨区域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道路,聚力打造养老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京津冀养老一体化的瓶颈首先体现在养老服务机构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发展水平较低,养老机构的风险回避造成机构养老市场涵盖人群出现结构性失衡,以自理型老人为主,失能或半失能的老人被排斥在养老机构之外;其次,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较低,专业医护和技术人员短缺,从业队伍不稳定,难以满足京津冀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另外,北京还存在建设用地问题,河北也存在农村养老服务制度落后的问题。

3.3.2.2 保险服务京津冀养老一体化的路径

1. 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

促进京津冀养老服务一体化,必须满足老年群体对未来生活质量和健康保障的需求。商业养老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商业养老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灵活性更强。

在京津冀养老一体化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根据京津冀三地老年群体的现状进一步细化人群,研究分类结果,积极调整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同时,还要积极开发商业养老险新产品,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从而真正实现京津冀老年群体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 发挥特定险种对老年群体的保障作用

保险服务京津冀养老一体化除了要积极拓展商业养老险,弥补社会养老险的短板外,还要支持保险机构与京津冀三地政府创新推广老年意外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综合责任险等符合老年群体风险特点的新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承保保险公司在服务期内根据保险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增加优惠条款,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等。在三地的养老机构推出综合责任保险,保费可由当地民政及养老机构共同承担。鼓励京津冀社会各界以企业捐赠、社会赞助、集体出资、子女购买等形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综合责任险等老年群体特定保险。

3. 鼓励险资投资养老产业,实现三个“互联互通”

保险与养老具有天然的结合点。首先,商业性的保险赔付是私人的健康养老支出最重要的支出来源。这样可以延伸养老产业链,通过深度挖掘保险公司现有客户的保险需求,将传统养老险、健康险与入住养老社区相结合,直接满足京津冀老年客户的保障要求;其次,保险公司投资的养老社区,既可以通过自身稳健经营获取良好的长期收益,又可以解决目前养老社区资本回收慢,投资意愿低的问题。第三保险公司在健康养老机构投资和服务方面,由于他有大量客户,溢价优势和先发客户的基层优势,可以借助这个大平台整合更多资源服务京津冀养老的一体化。

可通过实现三个“互联互通”,打造险资服务京津冀养老产业大平台。一是投资平台的互联互通。保险公司要加强与银行、券商,及自旗下资产管理公司、不动产投资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平台间的互动,充分利用京津冀一体化带来的政策利好,打破直接入住型养老产品与养老产品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信托产品之间的壁垒,实现金融产品间的有条件转换及各行业间的组合联动。二是养老保险产品的互联互通。即探索京津冀保险产品的“保单+实物”的新模式。京津冀客户只要当地购买保险,就可以三地任何地方保证养老社区的入住,而不用考虑未来租金的上涨、异地养老方面的顾虑。从而实现用现在的钱锁定未来可以享受到的养老服务的目的。三是京津冀养老社区的互联互通。三地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打造京津冀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实现民办养老社区间的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年龄段老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让老人仅需购买一家养老投资机构的产品,就能够享受到在不同养老社区之间的“候鸟式养老”。

3.3.3 医疗

3.3.3.1 京津冀医疗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医疗一体化的路径,一是使北京医疗资源被动输出转为主动疏解规划和启动在京津冀地区开展对口支援、技术协作、组建集团和联盟以及委托管理等合作形式;二是推进三地医疗结果、医保定点互通互认,实现三地医疗检验结果互认,医保异地无缝对接。

京津冀医疗一体化的瓶颈主要在于北京医疗资源的过度聚集以及河北医疗资源的落后。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资源布局未来应首要倾向河北省。这不仅体现国家京津冀战略发展的大思维,也可有效缓解北京市日益凸显的拥堵、无序、污染等城市病表现。

3.3.3.2 保险服务京津冀医疗一体化发展的路径

1. 发展商业健康在和个人税优险,推动京津冀健康保障均等化

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险在提供更为丰富的健康保障之外,也作为企业员工福利体系的一部分,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商业健康保险在减轻国民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保经办效率、改善医保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驱动作用。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是社会保险福利体系优化的一部分,以个人税收抵扣的形式购买医疗保险,从而降低了商业医疗保险购买门槛。相比其他医疗险种而言,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在服务京津冀医疗一体化方面具有税收优惠、保障方式优、保障期间久、保障人群广、保险责任多、保障力度大、保险金额足七大优势。个人税收优惠健康险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购买健康险,将有效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进入新一轮的快速扩张期。

保险未来服务京津冀医疗一体化,应大力发展健康保险,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区域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推动京津冀地区健康保障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

2.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将保险服务路径延伸至京津冀农村

除了城市以外,农村也是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另一条主要路径,农村发展不起来,农民生活、就医没有保障,将直接影响京津冀生态一体化的发展。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

保险服务京津冀医疗一体化应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推动三地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顺利衔接,为京津冀城乡地区提供无差异的优质保险经办服务。依托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协助搭建京津冀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京津冀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根据京津冀三地农村实际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大病保险等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

3.4 生态一体化

在生态保护一体化方面,应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标准、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协同互助”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保险服务京津生态一体化的路径,可从污染治理、生态维护、资源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4.1 污染治理

3.4.1.1 京津冀污染治理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污染治理一体化的路径,一是联防联控环境污染,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二是实施清洁水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三是谋划建设一批环首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四是充分发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高新技术的作用,加强环保监测,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科学的预测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五是加强科普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增强,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但是除北京以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区域内秋冬季空气质量仍不能摆脱对气象条件的依赖,一旦遭遇不利天气条件,就会发生空气重污染。

3.4.1.2 保险服务京津冀污染治理一体化的路径

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京津冀污染治理一体化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在京津冀污染治理一体化过程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促使京津冀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促使污染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治理污染排放。同时可促使京津冀企业迅速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利益。

2. 建立多部门沟通合作机制及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完善京津冀地区环保联防联控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因此,要在京津冀三大部门之间逐步建立并完善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合作机制,对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环境高危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在此基础之上逐渐形成科学的环境污染风险评价、事故勘查、责任认定、定损理赔等制度体系,在合作期间要注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进行沟通和协作。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是对投保企业的有利保障,如果导致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责任难以确定,或者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能根据损害赔偿责任来确定,可以先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此时补偿基金获得了对真正责任人的追偿权,当真正责任人确定之后,可以向其进行追偿。最终,完善京津冀地区环保联防联控机制。

3. 划分环境风险等级细化保费标准,设计合理的差别费率及保险条款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营中,没有实行差别费率,而是采用行业统一的保险基准费率,这样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因此,在保险服务京津冀污染治理一体化路径中,应打破统一费率模式,对环境污染风险投保人划分不同的保险等级,进一步完善污染风险量化预测的技术规范和原则,丰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依据。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保险合同制定前期对被保险企业的风险量化,来确定其相应的保险费率、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并根据京津冀污染实际情况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制定技术规范。

3.4.2 生态维护

3.4.2.1 京津冀生态维护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生态维护一体化的路径,一是做好生态空间规划,统一划分生态用地,依法分类分级确定生态控制线,划分不同类型的生态保育空间,组建京津冀生态保育空间结构,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实现国土空间的全覆盖生态化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物质承载基础。二是增强生态行为调控能力,大力度推进区域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增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清洁生产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提高绿色发展能力。三是加大生态关系研究投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四是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特色旅游业。

京津冀生态维护一体化的瓶颈,一是水土流失问题严重;二是土地沙化与沙尘暴问题突出;三是贫困与生态环境问题交织,张承地区处于生态经济恶性循环之中;四是生态关系模糊性、行政分割制约性致使生态维护瓶颈加大。

3.4.2.2 保险服务京津冀生态维护一体化的路径

1. 探索京津冀巨灾保险新机制

灾害保险体系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袭击而造成生活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证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帮助灾民确立自行生存能力并能获得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内容有紧急抢救、安排灾民生活、恢复工农业生产和公益设施、扶持灾民发展生产、重建社会关系等。灾害保险体系具有内容的广泛性、手段的多样性、对象的复杂性等特点。

冰雹、干旱等灾害在京津冀地区频发,给三地的生态维护带来极大的阻碍。灾害保险体系构建的目标在于使灾区由“脱灾”走向“脱贫”,恢复与发展生产,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解决灾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

在京津冀生态一体化的过程中,可探索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保障、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机制的巨灾保险体系,积极开发巨灾指数保险,研究推行巨灾债券发行模式。同时,探索搭建一体化的灾害救助机制,推动三地联合建立涵盖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可通过国家财政、商业保险公司、减税政策等渠道筹集。

2. 构建生态巨灾债券保障体系

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涉及人员广,灾害损失重,风险难分散等特点。一般的保险公司难以承保巨灾所带来的风险,而采用再保险和巨灾债券的形式可分散风险。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其重要条件是有条件的支付,即赔偿性触发条件和指数性触发条件。不同于传统再保险的安排,巨灾债券的发行经由资本市场,因此具有基差风险较低、无信用风险、增加承保能力、稳定市场价格、非衍生性产品、能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等优点。

因此,构建生态巨灾债券保障体系将有利于京津冀生态维护一体化长足发展。首先,京津冀可探索构建巨灾风险指数,来供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从而创造出更合适的新产品;其次,打造京津冀巨灾债券发行机构对巨灾债券进行担保,使巨灾债券能更好地为京津冀生态维护服务;第三,建立畅通的协调监管机制。

3.4.3 资源保护

3.4.3.1 京津冀资源保护一体化的路径与瓶颈

京津冀资源保护一体化的路径,一是构建资源共享平台,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及新材料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不断作用于资源系统,不断深化和拓展资源系统构成要素,统一规划、利用及保护,努力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二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建立京津冀资源保护一体化的补偿机制,对沙源地区的农牧民退耕还草林、圈养禁牧、产业转移,以及生态移民进行物质或者资金上的补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的资源环境保护基金,保证资源保护研究、规划和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三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四是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林草植被,抑制影响京津地区的主要沙尘来源和削弱大风风速,形成绿色防风固沙生态屏障,构建京津冀一体化资源保护带。

京津冀资源保护一体化的瓶颈,一是水资源短缺和地表水污染双重压力加重京津冀水资源保护压力;二是土地资源依然后备不足。

3.4.3.2 保险服务京津冀资源保护一体化的路径

1. 开展森林保险,实现生态与保险互惠共赢

森林是京津冀自然资源的根本,没有森林就难以保持水土,从而导致土地沙化、地下水流失严重。森林保险是指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投保可以是国有林业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合作林场、林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等。

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京津冀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其林业稳定发展。而且可减少林业投融资的风险,有利于改善京津冀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同时,通过开拓森林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区域和业务结构,有利于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做大做强保险业。因此,开展森林保险对实现林业、保险业与银行业互惠共赢、共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发展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依托农业经济发展带动资源保护

保险服务京津冀资源保护一体化,根本路径在于通过保险保障农民收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减少资源破坏。因此要支持京津冀发展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更好服务京津都市现代农业和河北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3. 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京津冀三地保险机构要拓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经济林和园林苗圃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保险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应该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

4.1 治标方面

保险业可以从自身、保险产品与服务、险资三方面参与京津冀一体化顽疾的治理。

4.1.1 自身带动作用

针对北京功能过度聚集的问题,保险业可以带头将一部分总部位于北京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牵往天津、河北。这样既能从自身带头缓解北京的城市压力,还能带动天津、河北的经济发展。

4.1.2 保险产品与服务

针对北京迁出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考虑迁出北京后的风险控制和风险保障问题,保险业可以通过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完善保险种类、开发针对京津冀的保险新品种为北京疏解的功能要素提供更优质安全保障,使这些疏解要素走得了,走得好。例如: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可以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便捷性。在完善保险种类方面,鼓励和放开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进一步完善保险产业链,为三地保险市场提供无差异的优质保险经办服务和多元化的配套服务。在开发保险新品种方面,可以支持保险机构与三地政府创新推广老年人意外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科技险、投资险、治安险、信用保证险等险种。

4.1.3 保险资金运用

针对京津冀重大基础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保险业可以利用险资的资金优势为京津冀重大基础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4.2 治本方面

保险业可以从聚集系统、投资系统、保障系统、评价系统四大系统建设上下功夫。系统建设的目的是利用保险业市场带动性强的先天优势,积极培养京津冀市场要素,活跃市场氛围,促进京津冀市场自循环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4.2.1 聚集系统

保险业可以借鉴宁波保险模式,利用河北、天津的港口优势,考虑在两地建立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或者建立保险产业园,并给予园区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形成保险产业聚集区、扩大保险产业链、发挥产业聚集效应,从而带动投资、贸易、港口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产业带动效应。同时,保险业也可利用险资优势在河北和天津投资或入股具有发展前景的战略新兴产业园。通过河北、天津的园区建设,发挥聚集效应,形成“反磁极”效应,打造北京周边的“新磁极”。

4.2.2 投资系统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京津冀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协会,鼓励险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资,大力扶持京津冀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相比,京津冀顽疾的根本原因是市场要素不活跃,而市场中最活跃的要素就是民营企业。而科技型、战略新兴型民营企业因资金缺乏和信用资质低的先天缺陷,导致大部分银行不愿承担风险,为其提供贷款。这进一步抑制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生长。长此以往,不但抑制了北京产业转型升级,也难以培育河北、天津的市场。因此,保险业可以发挥风险评估和风险保障方面的先天优势,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基金,以部门为带动,以基金为导向,相对放松险资对中小企业投资的监管,积极评估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发挥险资带动效应,利用北京科技和人才优势,鼓励和引导北京科技型人才到河北、天津创业。同时,利用保险业先天的信息资源优势,为这些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在规避险资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这些中小企业规避了风险。反之,险资扶持的中小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又能反哺保险业,从而形成险资投资的良性循环系统。

4.2.3 保障系统

保险业可针对京津冀的特点和北京功能疏解的实践,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推出迁移险、迁移养老险、迁移医疗险等新险种;监管机构适当放松河北、天津保险机构成立的审批。对专门从事京津冀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对宽松的政策支持。最终,形成除社会保障体系外的京津冀商业保障体系,以弥补商业保障体系的不足。

4.2.4 评价系统

保险业可发挥风险评估的先天优势,参照交强险的强制参保模式,联合环保部、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推行环境强制险、信用强制险等险种,对高风险企业强制征收保费,对企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进行风险补偿,对未发生风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费率的降低。通过建立强制险体系,形成京津冀风险评价新系统,让出京的企业或个人能够享受到于北京相同的经营保障环境和生活保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