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分析
时间:2020-12-28 16:02:28 来源: 本站

内容摘要

费率市场化是我国保险业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的一项重要改革,本质是将保险费率制定权由保险监管机构转交给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费率制定中的自主权。但在实行的过程中,有诸多理论和实践的障碍需要突破。

在前期已经就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经验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课题着重分析国内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情况,从过去严格管制的费率制度入手,进而分析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和意义、改革过程中的风险及问题、改革路径的选择,以及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采取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严格管制费率制度

1.1 我国费率制度沿革

我国保险费率管制的历程大体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指导性管制保险费率阶段,第二阶段为严格管制保险费率阶段。

1.1.1 保险费率管理的初创阶段——指导性管制

在国内改革开放经济政策的推动下,国内保险业务从1980年起开始恢复。国务院在1982年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充分肯定了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并决定在国内重新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等业务。在1980年至1993年的这段时期,中国政府在对保险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进行调整的同时,也对保险价格的决定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保险费率管理制度得到初步确立。由于这段时期的费率管理具有指导性和分散性的特征,因此,将之成为分散的指导性费率管理阶段。其内容主要有:

第一,明确了保险费率的审定和管理机关。

1985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负责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19883月,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全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定,各级分行负责地方性条款和费率的审定。

第二,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但给予一定的浮动范围。

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同一地区存在的多家保险公司,必须贯彻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各保险公司不经人民银行审定,不得擅自颁布基本保险条款和制定、更改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付给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同时,人民银行给予各级人行一定的基本保险费率的浮动管理权限,最高浮动幅度为上下30%

第三,各家公司基本效仿人保的费率管理方式。

对于其他小型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当时大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因此在条款和费率方面基本都是参照人保公司的条款和费率来确定。当时人保对于费率的管理方式,对于国内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性法定保险和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条例、条款和费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而其他各种保险的条款和费,均由各分公司参照总公司拟定的承保范围和费率幅度自行制定,报总公司备案即可。在涉外业务方面,对于涉及向国外分保的业务,其条款和费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而“不向国外分保的业务,其条款和费率可由分公司参照总公司制定的范围和标准,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费率管理虽然具有事先审批的性质,但管理相对较为宽松。之后,随着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保险市场的竞争由局部逐步过渡到全国,市场格局由完全垄断转向垄断与竞争并存,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率竞争变得日趋激烈。随着费率大战的逐步蔓延,保险公司个别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在此情况下,为抑制行业恶性竞争,保护保险公司经营的安全稳定,政府开始全面介入保险价格的决定过程。

1.1.2 集中统一的保险费率管理阶段——严格管制

在突破人保独家垄断经营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国内保险费率的决定机制较以往发生了较大变化,费率水平不再由一家公司垄断决定,而是成为市场上众多保险主体竞争的结果。无序的价格竞争引发了恶性的价格战,从而导致政府管理部门最终介入保险费率的决定环节。

19916月,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并于19934月颁布《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要求各保险企业均应按核准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执行。从此,国内保险市场进入保险条款和费率的集中统一管理阶段。这种严格管理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公布而得以强化,该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报监管部门备案。

1996725日,人民银行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200013日,原保监会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此予以重申,其第67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国内保险公司的多数险种都采用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统颁条款。对条款和费率的严格管理,从此成为我国保险监管的重心,监管机关长期以来将维护这种体制和这种体制下的费率作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定程度上将市场行为监管与条款费率监管等同起来。

1.2 关于严格管制费率的流行观点

1.2.1 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危害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当买者和卖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制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识有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由于保险中介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保险经纪人刚刚开始发展,投保人缺乏保险知识,也无从得到中介人的帮助,市场不对称的现象特别明显。由于费率厘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和保险人相比,投保人明显处于信息劣势,其经济福利不能达到最大化,可能由于不公正交易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交易双方相互缺乏信任,增加了市场摩擦,从而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现阶段对费率严格管制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代表公众利益,缓解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信息缺损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1.2.2 保险市场发育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现象突出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商品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但市场并非万能,当市场不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转,也会出现市场失灵。保险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是无序的价格竞争,即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竞争的扭曲,使保险公司的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效益下降,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保险业作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难以发挥。

1.3 严格管制费率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以上是对费率严格管制的一些流行观点。这些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流于现象,只看到市场不合理的表象,而忽视了分析不合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导致开出的药方既难治标更难治本。

1.3.1 市场主体的制度性缺陷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产权不清晰,政府在保险市场的参与程度高。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如保费收入,而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从而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进行竞争,不顾企业的长期发展。

而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理性的投保人是为了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即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风险保障,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优质的服务。如果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就会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激励。相反,如果投保人用别人的钱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就缺乏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激励,可能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

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部门,在产权不清晰,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高低作为主要衡量标准。我国保险市场大量充斥着这样不以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为决策标准的投保人,这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化更多的精力去配置这种土壤,而不是去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1.3.2 保险市场信息传导的制度性缺陷

首先,保险经纪人发展有限。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人的缺位,使投保人难以改变信息劣势地位。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发展有限。保险公估人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最后,目前广泛采用的代理人制度存在缺陷。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的沟通更为困难。

其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保险是对风险的安全保障,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即保险公司现在和未来提供风险保障的能力。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持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一旦爆发,则可能难以收拾。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即便投保人具有专门知识,也由于信息收集成本过高及他人可能搭便车而放弃。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及发展前景等,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

1.3.3 保险监管的制度性缺陷

保险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过程,从严格意义来说,中国保险监管制度是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的时候开始建立的,目前存在以下制度性缺陷:首先,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领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这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三个方面得到体现。在法律方面,以《保险法》为核心,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及《海商法》中关于保险的相关部分;在行政法规方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在介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部门规章方面,有《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保险违法违规处罚条例》等。除上述己颁布执行的领域外,其他领域的有关立法还是空白,如再保险等。在大法之下缺乏详细的可执行性法规或细则,如专门的人寿保险法、保险投资法以及保险监管细则等。这些制度性缺陷,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处于无法可以的状态,另一方面也给保险监管带来了实质性的困难。其次,缺乏对保险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险监管要依法监管,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为防止保险监管者的行为扭曲,要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现在监管部门派出的工作组越来越多,但监管工作的效果却不理想,这也说明依法监管还必须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真正按客观规律办事,而不是因人因事而异。

最后,政府失灵。保险监管机制必须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不能用主观的行政意志来代替市场机制,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险创新、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及维护保险安全,否则会导致政府失灵。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危害性更大,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1.3.4 严格管制费率的效率评价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竞争加剧,严格的费率管制制度已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并在整个运营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第一,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保险费率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组成,纯费率又由保险标的损失概率或事故发生率决定。由于各地区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的不同,保险损失率与事故发生率也都不尽相同。但在严格费率管制的条件下,全国各地实行统一费率,也就忽略了这种地区差异,造成了实际风险与缴付保费的不对价关系,有失科学与公平。此外,保险费率变动的时滞效应造成保险公司对供需变化的不及时反应。保险费率的决定权掌握在监管机构手中,造成了保险公司的被动,当保险市场需求变化时,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弹性费率的调整而只能被动等待费率监管机构发起的一系列繁杂的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就错过了抢占市场的最佳时机。

第二,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也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愿意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价格。对所有市场和商品来说,合理的价格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最为灵敏的信号,它既能调节市场供求,又能体现产品价值,在调节供求方面起到了杠杆的作用。对于保险市场更是这样,保险费率应参照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地域特征、风险高低、经营成本等因素,在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协定下制定。然而,在严格管制费率条件下,政府部门面临高昂的信息收集成本,会出现风险大小与保险费率不匹配的情况。保险产品的价格无法起到信号指示器的作用,政府有限的信息积累无法保证在其制定下的费率水平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即管制费率与市场均衡费率无法完全对等,造成市场效率降低。通过供求关系曲线进行分析也能得出,当管制费率低于保险市场均衡费率时会使保险消费者出现消费者剩余,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保险人的亏损,从而导致保险人减少供给,甚至可能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这样也就间接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使得保险消费者所能享受到的保险保障降低;而当管制费率高于市场均衡费率时,保险公司获得额外的生产者剩余,但这也会造成消费者需求的减少,保险公司总收入随之降低。保险市场效率随之降低。

保险公司少收或多收保费是由保险费率与风险不匹配导致的,这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水平的稳定性,还增加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甚至影响市场活动有序进行严格的费率管制带来的是单一固定的保险费率,使得市场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

第三,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严格的管制费率收窄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与产品个性化设计上的灵活性与创新性。对风险进行差别化的识别与定价从而提供差异化保障是保险公司经营灵活性的集中体现。但严格的管制费率抑制了保险公司的这种灵活性,同时也减弱了保险公司对于探究保险市场需求的积极性,从而放缓了市场更新的脚步。

第四,扼杀了保险中介特别是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或保险人提供保险咨询,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专业咨询机构。与代理人、公估人等中介机构相比,保险经纪人专业性更强,对保险业推动作用更大。保险经纪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取最适合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以根据保险人的风险保障需求用最小成本为被保险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经纪人增加了展业效率,即以固定的展业成本获取稳定的业务来源,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除此之外,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性使得其对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有较强的辨别能力,不仅保护了保险消费者权益,更保证了保险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然而,在严格管制费率条件下保险费率没有任何差异,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保险经纪人专业性得不到有效发挥,削弱了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积极性与生存空间。

第五,客观上保护了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

保险业发展初期,我国保险市场上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随着市场的发展,虽然先后出现了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但仍无法动摇大保险集团的强势垄断地位。2019年,五大保险公司合计保费收入2.4万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56.26%,表现出了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财险方面也表现为中小险企因首资源、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应对高位综合费用率而发展受阻。垄断的市场格局导致绝大部分市场资源被抢占,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低下,甚至有向卖方市场发展的趋势。长时间的严格管制费率的实行便是造成这一格局的重要原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获取不到最优市场资源,而其高服务质量与创新的经营机制的优势在垄断竞争的条件下也难以发挥。若继续实行严格费率管制制度只会加剧垄断,不利于淘汰机制的形成。

第六,造成部分保险险种的有效供给不足。

随着市场发展,均衡费率势必发生变化,但在严格费率管制下,保险费率长期处于统一水平,但费率水平长期不调整则会出现规定费率与市场均衡费率的不对等,特别是均衡费率高于规定费率时造成保险公司对此种产品经营的积极性降低,甚至会出现拒保现象。如机动车辆保险中若标的为个人营业性货车,在现行费率条件下,会出现保险公司附加苛刻的条件限制承保甚至拒保。统一的费率扭曲了价格杠杆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及调节作用,偏高的保险产品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

严格费率管理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得费率市场化改革刻不容缓。

二、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和意义

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而预定利率是指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就是在计算保险费(保单价格)、责任准备金或经济资本时所采用的利率,其实质是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人因为占用了投保人的资金而承诺的预定年回报利率。我国当前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2.5%,自1999年一直沿用至2013年,直至20135月才开始对于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极大地激发了保险市场的活力,使得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获得双赢,更加速了我国保险业向国际化接轨的进程。

2.1 我国费率市场化进程

2.1.1 费率市场化阶段(1979-1997年)

1997年之前,我国对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并没有受到太多限制,当时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都是由寿险公司自己决定。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处于高位,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设定普遍偏高,有些险种高达8%9%,甚至达到10%以上(如下表所示),高预定利率造成每次央行降息,投保人便开始抢购寿险产品,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进入降息周期,寿险公司之前的高预定利率保单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利差损”。

11996-2012年我国存款基准利率与保险公司预定利率对比(%

日期

存款基准利率

保险公司预定利率

日期

存款基准利率

保险公司预定利率

2012-7-6

3

2.5

2007-8-22

3.6

2.5

2012-6-8

3.25

2.5

2007-7-21

3.33

2.5

2011-7-7

3.5

2.5

2007-5-19

3.06

2.5

2011-4-6

3.25

2.5

2007-3-18

2.79

2.5

2011-2-9

3

2.5

2006-8-19

2.52

2.5

2010-12-26

2.75

2.5

2004-10-29

2.25

2.5

2010-10-20

2.5

2.5

2002-2-21

1.98

2.5

2008-12-23

2.25

2.5

1999-6-10

2.25

2.5

2008-11-27

2.52

2.5

1998-12-7

3.78

4.5

2008-10-30

3.6

2.5

1998-7-1

4.77

4.5

2008-10-15

3.87

2.5

1998-3-25

5.22

6.5

2008-10-9

3.87

2.5

1997-10-23

5.67

7.5

2007-12-21

4.14

2.5

1996-8-23

7.47

8.8

2007-9-15

3.87

2.5

1996-5-1

9.18

10

资料来源:1997-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保险年鉴》。

2.1.2 费率严格管制阶段(1997-2006年)

如上表所示,从19965月开始,央行进入降息周期,到19971023日央行第三次降息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6.5%”。

1999610日,央行第七次降息,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寿险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将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自1999610日接到本通知时起,各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各公司必将本通知与1999610内传达到分支机构而这种费率管制一直持续到2006年,长达10年。

2.1.3 费率市场化试点阶段(2007年至今)

对预定利率的严格管制持续到2007年初,河北、河南和江苏在试行新的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时,原保监会放开了2.5%的预定利率限制。20086月,原保监会又发布了5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规定,天津滨海区域内的寿险公司发行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时,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可以不受2.5%的上限限制,由寿险公司根据自身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如中国人寿一款产品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其预定利率就达到3.3%3.3%的预定利率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当前2.5%的预定利率限制过低。当年624日,原保监会又表示对在农村小额人身险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寿险产品,寿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设立预定利率2008年,原保监会在不同领域连续的试点措施,表明监管部门对寿险费率市场化的积极态度。

201079日,结合连续试点的经验,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由寿险公司根据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险、万能险等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还是不能超过年复利2.5%这预示国内已执行十年之久的寿险预定利率2.5%上限即将被放开,传统寿险费率市场化将正式启动

20123月,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2013年人身险费率改革拉开大幕,到车险费率改革如期试点,保险业大刀阔斧地进行市场化改革。

20152月开始实行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规定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加强了行业差异化竞争。

20152月,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商车费改方案出炉。20156月以来,商车费改以试点方式逐渐推进,并于20166月推向全国。20177月和20183月对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等进行了调整。20209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这一点一滴的进程都记录着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走向。

2.2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2.2.1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充分、公平竞争

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统一与无序竞争交织存在的状态下。再加上受到外资保险公司低费用、低成本价格优势的冲击,市场竞争经验尚浅的国内保险公司采取了高手续费、低费率价格战使得保险市场一度畸形发展。但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监管方式的改良(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核心),混乱竞争的局面有了明显的改善。一方面,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将逐渐明朗化,这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一些经营状况好、成本低的保险公司将有效地利用价格竞争,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综合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将大大增强。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尤其是2007年以来,保险市场的活跃度急速上升保费规模有明显提升,这说明费率市场化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激发了保险活力。

2.2.2 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

保险费率市场化落实了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同于严格管制费率制度下的统一费率,保险公司对于产品价格的调节更加灵活。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情况对保险品价格进行实时调节,进而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险种,吸引更多的客户。同时,在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下,保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将呈现下降趋势。其中,对基本保险费率即最低保险费率的规定,不仅确保了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又避免了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浮动保险费率的自主性使保险公司更注重自身的内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促进保险公司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

2.2.3 有利于被保险人从中受益

保险费率市场化将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保险产品的权力,促使保险公司强化竞争意识,开发出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多元化的保险需求。而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将趋于下降,并且不同的风险群体将享受不同的保险费率水平,这将有效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保险费率的调整,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为被保险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2.2.4 有利于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保险费率市场化不仅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策略,在国际上更是大趋势。现阶段包括美国在内的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实现了市场化。在欧洲,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等制定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率。因此,在金融业改革和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动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对加快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风险分析及需注意的问题

3.1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风险分析

在费率管理沿袭已久的背景下,全方位费率市场化作为新兴形式依然面临较多风险,下面从监管、保险公司、消费者三方面逐一分析。

3.1.1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我国保险长期以来的保险市场管理为政府主导型,沿袭以往的监管习惯,倾向于对出现问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与进一步规范,而忽略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及与偿付能力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指标体系监管。我国现有偿付能力监管是在欧洲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的,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也是主要借鉴于美国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其适用性有待商榷。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最低额度的监管职能满足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低要求,当保险公司分支和规模不断扩大时,最低额度的监管措施将失效。另外,仅仅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尚无法对保险公司同样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和全面管理。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均会转化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因此对偿付能力监管必须建立在一个全面的视角,这就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费率市场化使得保险公司破产成为可能。我国之前并无保险公司破产先例,同时破产退出机制也不完善,对公司破产概念无明确界定。这使得保险公司破产退出将有可能带来保险市场的动荡,威胁市场稳定。

费率市场化将会带来金融一体化,会引发保险业与银行业多业务条线的交叉合作,跨市场风险的传导将会更加迅速,风险也偏向于多样化不可控。而目前对于跨市场的监管并无明确监管条款。同时由于信息监控手段的缺乏导致跟踪监控不及时,无法做出较为准确的科学判断;费率市场化将会带来的费率水平的整体下降,但同时伴随产生的恶意降费行为无强有力的手段。由于我国现行保险市场格局,大部分的保险资源掌握在几个公司手中,其中财险方面:仅人保股份一家公司占比为33.2%,寿险方面,国寿股份、平安寿险、太保寿险三家公司市场份额超四成。这些大型的保险企业利用其自身较强的资本水平与定价能力实行恶意降费,将会抢占更多地保险市场资源,阻碍中小险企的发展,不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3.1.2 保险公司需多方调整,应对费率市场化风险

保险公司是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实行者。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经营能力、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多方面都会带来挑战。

第一,保险公司经营水平

费率市场化将会使得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长期受管制的费率必然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一个短期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费率的降低,将会使得保险公司面临更低的经营费用与中介费用预算,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削减经营管理成本和营销费用来弥补。这将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与成本结构;核保方面,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的核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以粗放式经营模式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核保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未来赔付额,保险核保不能继续以松弛的口径进行。

此外,在费率市场化初期保险费率短期下降的趋势下将可能出现短暂解约退保现象,当保险费率下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想解约或退保,然后以一个较低的费率重新购买一份保险产品。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具有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此时,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由此引发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下降而产生的解约和退保风险。尤其是在非寿险市场,由于非寿险期限较短,投保人可能更愿意承担退保成本以求获得因重新投保而获利的机会。由此,将会出现解约和退保的可能性。在费率市场化下,遏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退保和解约来获得费率变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防止费率急剧变化来实现。

第二,保险产品开发

费率市场化对保险产品定价与产品开发带来了机遇与挑战。费率市场化为保险公司带来的是更加灵活的费率与更加自由的费率决定权,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与重点工作进行费率的制定。但由于长期以来统一的费率,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定价经验与科学的定价技术,造成保险公司可能由于定价不准确而产生风险。同时费率市场化带来的费率波动性,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费率的波动来进行相应定价政策的调整,一点点的不及时的反映都可能造成经营的不稳定。如果在经济上行时期制定了偏高的费率就可能导致寿险公司保险准备金不充足,影响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压力加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产品开发与服务创新扩大自身的品牌效应,但我国许多保险组织由于自身实力限制,产品开发的组织机构建设和技术力量的组建工作较为薄弱,精算人员的缺失与技术手段的差距,造成企业发展跟不上政策变化。由于现有的市场格局,大型险企势必比中小险企的反应更快,技术更先进,这样就造成了大型险企以低价抢占市场;大型险企甚至可能用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来制定费率,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

在利率与保险费率双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市场利率与保险费率的不一致将可能带来利差损。利差损风险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费率而造成的亏损。保险费率不可避免地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利率上下波动的影响,与投资收益率产生背离:当市场利率低于保险费率时,寿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也会下降,承诺给被保险人的回报率却不能随之调低,便造成了利差损。当前我国保险资产80%左右为银行存款和债券,利率市场化在短期内会导致利率上升,特别是长期存款利率的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保险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的回报率,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市场主体对利率波动逐渐适应,无论是债券市场还是股票市场都会形成未来回报提升的预期,从而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的长期整体收益率水平。作为寿险产品定价的核心,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会对寿险业的发展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费率市场化以后,为了能够与储蓄等其他金融产品形成有效竞争,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必须要提升到高于市场基准利率的水平,而且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大幅度提高,预定利率也需要提高到类似的水平。而预定利率越高,寿险产品的价格越便宜,对投保人越有利,因此可能会激发市场对寿险产品的需求,带来寿险保费收入的增加;但是,对保险人来说,预定利率越高,保险公司的投资压力越大,有可能加剧保险公司经营回报与承担风险的矛盾。

3.1.3 消费者应提升自身产品辨识能力

消费者是费率市场化的最终受众,费率市场化将带来费率水平的整体下降,对消费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与此同时,保险产品的差异化也将愈加明显。如何以最合理的费率水平购买最为合适的保险产品,这对消费者对不同公司和产品的分辨能力提出了要求。近年来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的退保率不断攀升,一方面有保险销售误导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辨别能力较弱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因而要带来规范化的导向,加强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辨识能力。

3.2 当前我国费率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近年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历程中,保险市场在产品定价方式、经营管理模式、产品创新程度等多方面都取得了卓著成效,许多保险产品的费率水平已经从政府集中定价,转变为保险公司自主定价。但是,仍有部分领域的产品定价权还掌握在政府手中,已经实现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费率的产品仍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监管机构的审批,这表明我国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仍然有较长的路要走。

3.2.1 市场化改革应与强化保险市场主体机构管理同步推进

保险市场主体机构管理是与市场管理相对应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主要是指政府将管理的重点从市场层面转移到机构内部,通过对市场主体治理结构、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强制管理,使得政府的管理外力内化为市场主体改善经营的内力,依靠提高市场主体的内在稳定性,达到保持整个行业稳定的效果。在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价格战,在很大程度上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密切相关,由于治理结构仅仅照搬国外而未得其精髓,导致股东和经理层行为、理念和关系的异化,出现了不计成本的降费、片面追求保费规模等公司行为。由此可见,在继续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使监管外力成为保险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保持自身稳定的内力,为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保持行业稳定创造基础性条件。

3.2.2 市场化改革须与增强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相配套

在严格费率管制条件下保险费率因不符合供求关系与价值规律走向造成了诸多弊端,在市场化改革条件下应着重对这一点进行优化。能够准确评估和核算自身经营成本、明确自身的盈亏平衡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产险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整个行业长期没有科学的准备金评估制度和方法,导致产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和核算自身经营成本,相应地,产险产品的定价机制长期缺位。然而,产险市场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正是在此条件下快速推进的,由于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的缺陷,市场化改革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了行业的价格战和恶性竞争,以及部分产险产品的全行业亏损。因此,继续推进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和条件,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增强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完善保险公司定价机制,实现竞争主体的科学定价,也是充分践行价值规律的体现。

3.2.3 市场化改革应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基本前提

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条件。在一个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的保险市场上,由于不论经营好坏都不用担心退市风险,因此多数保险公司会表现出较高的风险偏好,导致在价格竞争中肆无忌惮,随意压低价格,使得保险费率严重偏离均衡市场价格,既损害了投保人利益,也给自身稳健经营和行业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中国的保险市场面临同样的问题,在保险业恢复发展的近30年时间里,虽然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保险市场上许多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是长期资不抵债的保险公司中尚未一例实现市场退出。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行,这为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提供了条件。因此,在推进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使经营不善的市场主体尽快实现退市,从而规范保险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4.1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目标模式

当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中较为流行的费率市场化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种,分别是国家直接监管型、基于费率组织的间接协调型以及保险公司独立确定型。

4.1.1 国家直接监管型

第一种模式是国家直接监管,在这一模式下国家政府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相关要求主要由监管机构制定。这一模式中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监管,例如,对于那些产品差异性较小,同质性较为显著的险种如终身寿险等,可以由监管机构制定行业内统一的费率标准,然后由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而对于那些具有较大差异性的险种如商业车险、寿险中的定期寿等,可由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产品定价方法、参数设定或准备金评估方法和假设的要求等,然后由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在规定之外的可由公司按照自身经验确定,但需经监管机构批准之后再执行。国家直接监管型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避免出现混乱的局面,但这种方法灵活性不够,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自由度,适合于保险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

4.1.2 费率组织间接协调型

第二种模式是费率组织间接协调型,在这种费率监管模式下,费率的制定是由第三方机构确定,保险监管机构不直接参与,费率组织应该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或者由各保险公司共同组织建立。费率组织通过搜集行业平均损失比例数据、各公司费用水平包括手续费佣金、业务管理费等以及保险公司的目标利润率水平等数据,建立行业内统一的费率并要求会员公司执行。另外一种形式是由第三方费率组织发布基准费率作为会员单位的参考费率,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费率浮动的上下限水平,从而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对保险市场费率的规范协调。

4.1.3 保险公司独立确定型

最后一种模式是自主确定型,即产品费率的制定完全由保险公司制定,充分体现自主性和公平性,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在这一制度下,各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事故发生概率、公司费用水平及利润目标等因素确定新开发产品的费率。行业协会在费率厘定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性服务,例如提供行业平均数据、信息搜集披露以及咨询服务等。某些国家行业协会公布的费率仅仅是参考性利率,并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也有的国家通过会员单位的共同协商制定一个能够反映行业平均水平的较为标准化的费率。

4.1.4 费率市场化模式比较

国家直接监管型强调了政府对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政策引导和直接干预,费率组织间接协调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内部调整,总体而言这两种模式都属于非市场化行为,无法真实有效地反映保险市场的供求状态,经济市场中的价值规律也无法在保险市场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协调作用。在自主确定型模式下,保险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费率的制定交由市场决定,突出了市场因素在定价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保险资源的最优配置,真实有效地反映保险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关系。

4.2 我国的费率市场化目标模式

我国的费率市场化目标模式应采用保险公司自主确定型,根据产品性质的不同特点,确保绝大多数险种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而少数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由政府制定费率的产品,也应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同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型费率模式下,政府监管应最大化体现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思路,前端产品定价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基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确定应该更具有灵活性、富有弹性,及时反映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同时充分体现市场化监管的本质。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一项涉及诸多因素和项目的系统性工程,为了保证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施,监管体系、风险管理以及投资水平应该相应跟进。也就是说,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放开资金运用渠道应该是深化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体系框架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统一体系。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达到的效果和目标状态是在前端全面放开保险费率和资金运用,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后端形成刚性的资本约束。

目前已实行偿二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以风险导向的监管架构,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利地促进我国保险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资产配置的优化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从过去的粗放式发展走向精细化发展。

在偿付能力监管的牵制下,保险公司在前端产品的开发上和资金运用上将以风险为导向,充分考虑经营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在产品定价中不会盲目提高预定利率,造成严重的利差损风险,在资金运用上也不会以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保险公司在前端经营中应该将产品设计与开发、产品定价管理和资金运用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基础的产品定价和投资管理体系。在明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容忍度水平的基础上,比较各种定价方案和资产配置方案下公司的目标和面临的风险水平,最终确定最优化的定价和投资配置方案,从而最终实现前端和后端的有效统一。

4.3 费率市场化的方法和步骤

为了确保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能够达到最优的实施效果,我国费率市场化改革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风险的前提下分阶段逐步推进,具体而言可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4.3.1 进一步强化行业信息平台和行业组织的作用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保险产品的价格是未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承诺的各种赔付和给付金额的现值,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是依据大数法则和统计概率理论等方法确定的,保险的这一本质特点决定了单个保险公司在产品价格和费率的确定上呈现出一定的低效率、缺乏精确性的特点。因而,我国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是强化行业费率在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阶段,中国保信和行业协会在推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自2013年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处理行业大数据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重任,目前中保信已经建立了车险、健康险、农业保险、保险中介以及保单登记平台。中保信运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通过搜集各公司实际数据,建立了行业共享信息平台,为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数据交流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进行信息交互提供了便利。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能够帮助保险公司优化产品定价模型和精算评估模型,真正实现精准化定价和以客户为导向的战略理念,同时也为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提供了数据支持,对推动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推动费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中保信将成为重要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保险公司提供关于商业车险、医疗健康险等险种的出险率、赔付率等信息,从而成为保险公司实现市场化定价中有利的数据支持者。

作为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不仅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各公司组成的专业技术团队、中保信强大的数据分析团队也为行业协会制定出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费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行业协会制定的费率能够代表行业内各公司的平均水平,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行业协会里各家公司拥有一个很好的平台进行同业数据交流,研究市场中存在的常见性问题,从而能够保证有效地降低改革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冲击。未来需进一步强化保险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建立产品信息和理赔数据信息库,提高行业协会成员的全面素质,逐步将部分险种的费率的制定权限和产品审批权限转移到保险行业协会。

在参考中保信对各公司实际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的前提下,根据产品性质的不同,保险行业协会基于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基础上制定基准费率,允许各公司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设置一定的浮动范围,这一浮动范围的确定应根据产品特点以及各公司的实际经验分析结果。

4.3.2 扩大保险费率浮动权

在制定出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为了增强保险产品定价的灵活性,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二步是进一步放松对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实施这一步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保险市场已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各公司已建立适合本公司的产品定价机制,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市场竞争趋于理性。在扩大保费费率浮动范围过程中,一种增加费率浮动权的方式是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赔付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对保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另外一种方式是依靠保险同业协会的力量对部分产品的费率实行上下限的管理。例如,对于财产险、建筑安全保险等可以设定费率浮动上限,而对于商业车险等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出现过度竞争的现象,可适当设置费率浮动的下限。上下幅度的调整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和市场竞争情况而灵活变动,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变化的灵敏度,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契机下调整保险产品结构中单一险别比重过大的不合理现象。

4.3.3 建立和实行多层次的弹性费率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以及保险市场的逐渐完善,在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发展之后,我国保险业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的经验将更加丰富,同时也为实现保险公司自主确定型的费率改革模式奠定了基础。在下一个阶段,可以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特点、流动性要求、产品期限、风险程度等的要求,实施分层次、多样化的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层次是制定有限制的自由费率制度,例如财产险中的企财险、工程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人身险中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等的费率可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监管机构可将监管重点放在对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的审核以及各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中。第二层次是实行审批费率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种创新型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等,由各保险公司厘定基本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三是完全市场化自由费率,对于一些风险较小、损失发生率较为稳定的险种,如财产险种的抵押贷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等,可以完全放开费率限制。对于另外一些业务规模不大但具有社会责任意义的险种例如责任保险等,为了促进这类业务的发展,可以规定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的情况来定价,但需要满足风险可控的条件。随着市场的日趋成熟、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日益提高,监管机构可逐渐扩大保险公司自主确定型产品在整个费率体系中所占的比例,逐步减少需要审批的产品范围,从而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

对于商业车险,在积累一定的自主定价的经验基础上,未来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实现真正意义的市场化改革,即前端完全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赔付信息确定车险费率,在后端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车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实行监管。车险不同于人身保险,其产品定价的基础主要是事故发生率,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一定时间后能够积累大量的客户理赔数据,从而针对单个客户的赔付经验制定个性化的产品或费率水平。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体系的构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搭建一个专业化的信息分析平台用于客户数据的处理,前期的数据分析职能可以由中保信承担,中保信将全行业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保险公司可根据中保信的分析结果制定商业车险的费率。但由于中保信以行业数据为基础,因而其分析结果不能很好地反映单个公司的特点。随着行业的发展及保险公司数据分析能力的提高,未来保险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大数据分析中心,同时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交互,在研究行业数据的基础上重点分析自身客户特点以及理赔损失数据等,从而形成一个客户数据分析库,为公司的产品设计及定价提供数据支持。其次,根据客户数据分析结果保险公司可以设计具有精准化、差异化、多样化的产品和费率。将客户的车辆类型、驾驶习惯、以往年度出现次数、损失程度、车辆使用情况等信息作为产品定价的参考基础,出现频率高的客户在未来年度将被收取更高的保费而驾驶习惯良好的客户缴纳的保费更低,从而将风险进行细分,实现风险与保费的统一。此外,费率水平可以根据客户当年理赔情况等每年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费率的收取主要取决于客户自身的特点,这样就可以实现费率制定的个性化要求,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帮助客户改正其不良的驾驶习惯。最后,在后端监管机构应积极建立具有前瞻性的监管体系,例如,审核保险公司报备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等信息,对于侵害客户利益或者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品不允其进行销售。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加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公开其商业车险的经营情况,如主要客户类别、车型类别、赔付率信息以及费用率信息等,促进市场对各个保险公司的监督。

4.3.4 强化公司话语权,建立地域差别性费率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医疗等状况差别巨大,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并未体现地区性的特点和差异。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的费率制定应充分考虑地区性的不同,增加分公司在产品定价中的作用。可以由各省级保险监管部门牵头,通过保险同业组织协调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本费率。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增加市场竞争程度的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满足投保人的各种不同需求,因而保险监管部门应适当增加分公司制定费率的话语权,明确保险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和审批方面的权限,允许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投资收益、特定地区目标人群的差异性制定差别保险费率。

五、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采取的政策建议

5.1 改革保险费率监管模式,建立前瞻性的监管体系

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是费率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偿二代的整体框架中明确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分别是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支柱的框架体系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中具前瞻性和有先进性。定量资本监管要求帮助保险公司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定性监管要求是第二支柱,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在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用评级等手段,能够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从而有力于监管机构防范那些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发现和防范的风险。此外,在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与指标体系时,应加快建立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兼并、收购、破产等市场退出机制,保证保险机构即使在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时仍能够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在费率市场化的监管中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在放开前端费率管制的同时严格后端要求,对于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恶性竞争行为或者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要有严厉的后端约束,防范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资产错配风险,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制度,在进行保险公司产品条款和费率的审批、备案过程中将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三是要在监管规定中强化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范总精算师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资格,充分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强化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产品定价及费率等的相关数据,公开披露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风险管理状况等,防范市场化改革之后可能给保险公司的带来的各种风险。

5.2 创造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最大的特征是保险产品的价格根据市场供需确定,这也决定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公平性。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的环境,只有在平等公正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够产生合理均衡的保险产品价格。创造公平的保险行业竞争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5.2.1 赋予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需要的首要条件是一个良好的市场准入机制,良好的市场准入是确保市场主体拥有机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给予了公平的国民待遇,然而在民营资本参与设立保险公司中却设立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的竞争环境,未来可考虑简化部分审批手续,适当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条件也是突破民营资本投资环境的关键。考虑到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以及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可相应调整一些市场准入限制条件,例如可以打破现有的单一注册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和险种类型相关联,对不同经营类型的保险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从而通过这种方式支持一些专业化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鼓励建立多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

保险所具有的风险管理职能使得其经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经营保险业务不仅需要股东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还要求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这些也决定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的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建立保险公司缴纳的资本金必须真实、足额,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和认可,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此外,除了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机制外,健全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同样重要,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建立都有助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充分保护。

5.2.2 对不同市场主体采用相同的竞争规则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市场上不同的主体在相同的条件的竞争规则下参与竞争,尤其在保险费率改革中,任何的不公平都有可能对市场化改革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在我国保险业内实行的高税收政策是在运用公平竞争原则时值得思考的地方。为了促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有效进行,可以逐步在保险业中推进税收优惠政策,可对不同的险种类别设置不同的税率水平,例如对于那些盈利性较低、风险较大、人们保险需求较高的产品可适当降低税率,对盈利性高、风险较小的险种则可适当提高。20158月,原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特定试点地区如果个人购买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按照2400/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实行,但已表明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具有里程牌式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开启了我国对保险行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新时代。

5.2.3 提高保险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保险监管者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具有更高的要求,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应该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时间以及内容等进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以及保险精算制度等,确保保险公司定期披露的信息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监管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等手段持续充分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发现保险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偿付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5.3 提高保险产品、渠道及服务的创新能力

毫无疑问,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各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化,为了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公司必须积极从各方面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互联网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受制于传统渠道的发展困境,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希望借助于互联网寻找到新的突破口和发展空间,互联网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性、透明性以及广覆盖的优势对保险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为我国保险业带来了变革性的发展。

互联网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能够搜集大量的数据同时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互联网对保险客户进行数据搜集,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帮助保险公司开发具备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消费者需求。利用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针对不同消费者提供定制化的保单,这样一来保险产品就会变成具有独特风格的产品,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互联网渠道的优势充分满足了费率市场化下对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需要,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将成为费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保险公司保持自身优势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5.4 强化精算在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精算在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只有在充分运用精算技术进行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风险管理等,才能在科学基础上实现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在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各公司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样,只有真正发挥精算在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从制度上来确立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才能保证公司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持竞争力,才能帮助保险公司长远健康平稳地发展。

5.4.1 加强保险公司精算体系的建设

精算是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费率市场化要以完备的保险精算体系为基础,首先是要制定和完善保险精算法规和精算制度,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精算行为。其次是扩大保险精算人才的培养面,壮大保险精算队伍,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和精算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保险精算人员的质量。再次是加强保险精算研究,注意充分吸收国内外保险精算研究成果,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保险精算模型。同时,丰富保险精算体系,扩大保险精算的范围,使保险精算成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基础。最后通过迅速收集、加工整理和补充数据资料等方式,建立保险精算数据库,使保险精算建立在丰富、完整而又真实的资料基础之上。

5.4.2 强化精算在产品定价中的作用

在费率市场化的挑战下,保险公司将面临盈利能力的挑战、投资收益提升的挑战、产品创新的挑战、服务创新的挑战,费率市场化将促使保险公司从过去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方向转变。费率市场化改革下产品定价将更加富有个性化和多样化,费率厘定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保费充足度,只有及时开发设计出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精算可以从精准定价、控制成本和挖掘客户需求等方面帮助保险公司迎接费率市场化的挑战。通过对同质、异质产品进行产品风险识别,及时收集公司及行业的统计资料,建立精算数据库,细分市场和风险,科学厘定费率,根据产品特定,进行产品利润测试以及风险配置等工作,提高定价的合理性、管理的可行性以及市场的竞争性。

5.4.3 强化精算在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在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围绕着偿付能力进行的。精算作为保险行业最为核心的技术动力,在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精算师应将专业技术、分析渗透到产品策略、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各个管理领域,成为公司管理层保驾护航的技术舵手。通过分析公司的各类资产、相应的风险,以及各类资产的实际市场波动情况,不断提高和完善搭建、分析资产模型的技术能力,将这些技术运用到公司的战略资产配置、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等各个管理领域,可以帮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促进公司综合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在有效地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最大化公司价值。

5.5 努力提高保险公司投资绩效

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是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的发展,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将得到充分的体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业因此将成为必然趋势,保险资金将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生力军。对此,保险公司应早做准备,通过增强资金运用能力,丰富公司的获利渠道和竞争手段,提高竞争能力。

5.5.1 以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率作为投资目标

保险公司不能盲目地将追求投资收益率最大化作为投资的主要目标,更要关注投资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中,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中将更加关注投资风险的大小。在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中,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最大,而这两类风险主要是资产端的风险,与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密切的关系。公司在投资时除了考虑投资的绝对收益外,还要按资产的不同特征综合考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防范资产错配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平衡投资收益、资本成本和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选择最优投资资产。

5.5.2 努力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丰富保险投资品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不断优化,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资金运用收益也稳健增加。然而随着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截止2019年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8.5万亿,保险公司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依然偏少,特别是能够有效匹配长期责任准备金的长期固定类收益品种很少,市场交易规模也很小。这就直接导致我国寿险业资产的久期普遍较短,资产负债缺口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再投资风险,未来仍需积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5.5.3 提升资金运用的专业化运作水平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成立了专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专业水平大幅提高,通过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善了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即使未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也在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通过实行委托、受托、托管三方治理模式,目前已建立了写作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下,面临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保险公司仍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建设,提升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从而帮助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5.6大力发展保险中介组织,特别是经纪人和公估人组织

保险中介是连结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的单位或个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

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源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保险纪人可以弥补投保人的信息劣势,有利于被保险人以最小的保费取得最大的保险保障。由于保险经纪人了解保险市场行情,拥有熟知保险条件、保险费率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而可以帮助投保人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避免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给投保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险公估人由于其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能够有效地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减少错赔、滥赔、惜赔现象,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更好地帮助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随着保险费率的市场化的推进,监管机构将逐渐放松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保险产品的价格、条件将日趋多样化,这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市场上保险产品的种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但同时也加剧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状况,多样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将加大保险承保时核保的难度和理赔时定损的复杂度。这些将使得保险行业对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公估人的需求显著提升。因此,在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应该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制度,特别是加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

保险中介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也有利于促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在进行展业宣传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保险需求;保险经纪人利用其专业技术及熟悉保险市场的优势,向投保人推荐服务质量上乘、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保护客户利益,帮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购买选择,这促使各保险人出于竞争的需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从而降低费率,在同等保费的条件下使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保障最大化。最终将有效地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结构的合理调整,促使保险公司致力于保险险种的开发,加强保险管理。另一方面,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以协调安排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保险中介内部、保险业内部、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推进保险业规范化发展。保险人将展业、承保及部分理赔业务交给保险中介人,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协作,保险公司可以将经营重点放在产品开发、偿付能力管理、风险防范上,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应对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确保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