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分析
时间:2020-12-14 10:29:40 来源: 本站

内容摘要

在我国保险业开始恢复发展之初,政府对保险费率的定价具有决定权,并实行严格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保险业的在成长阶段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市场化经济以及保险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统一定价的体系越发的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己成为深化保险市场改革,解决保险市场深层次问题的关键。

作为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的保险费率监管制度在2000年后即开始了逐步的市场化转型,主要体现为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改革的试点与人身险费率管制的不断放松。我国的保险费率虽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比如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进一步完善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制度建设,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分析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必要性与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我们首先从理论层面进行剖析,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980年,我国保险业开始恢复,此时政府对保险费率的定价具有决定权。为了对我国寿险市场实行严格管制,1999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的上限,这项措施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市场化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险行业中由政府主导统一定价的体系愈发地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这种由政府统一定价的模式,一方面使保险费率无法反映保险市场的供求信息,也无法使市场通过价格机制来调整供求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创新发展,对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具有较为严重的阻碍。从长期来看,这将抑制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费率的统一定价已经不再具有优势,保险费率市场化己成为深化保险市场改革,解决保险市场深层次问题的关键。

1.1 保险费率机制改革历史回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保险法》(1995)、《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法律条文中,针对保险费率予以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当作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国众多监管部门都严格按照以上法律规范进行监管,主要体现在对我国主要保险产品实行统一的费率和条款,针对其他保险产品的费率则是在原中国保监会的同意、批准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保险法》(2002年)的第107条有如下规定:“针对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险种、全新开发的人寿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都需依法要上报给保险监管组织进行审批。在对此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审批的方式与办法,需要严格确保公众利益、防范不正当竞争的发生。针对其他的保险费率、险种,需要及时的上报给保险监管机构,予以备案”。对保险企业而言,在向保监会备案、审批的基础上,其自身拥有一定的制定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的空间。修订保险法为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监管、改革指明了发展的方向,也表明自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步入费率市场改革的阶段。

原中国保监会在实行广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试点后,总结经验,表示从2003年开始,将扩大试点的范畴。同年1月,原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新的车辆保险费率调整公告进行批复,决定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开放政策,在费率层面,其具备30%的浮动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对主险业务进行自主定价,并将其申报给原保监会进行审批,同时也强化了保险公司对自身经营风险的控制。

20044月,在我国开始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身对产品价格的掌控、市场判断自行定价。市场化改革实施后,车险市场不断的扩大。自汽车保险费率放开后,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定价,导致市场呈现出竞争激烈的态势,并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恶性竞争。此后,原保监会正式颁发了《车险定价标准》,对车险费率予以引导。大量的事实表明,自放开车险费率之后,市场已开始趋向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正轨。

2003年的车险费率改革正式成为非寿险市场费率改革的开篇。自此,对不同险种的费率市场化逐渐兴起,特别是财产保险投标活动(企业招标、政府采购等)环节中卖方、买方的强大推动,对非车险险种而言,实行费率市场化是当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财产险招标普遍化和竞争白热化的结果,导致我国财产保险费率的下行压力显著提升。

截止到20044月,原保监会正式颁发了《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表示人寿保险即将步入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发展阶段。2005年,《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正式颁发,其为非标准费率、标准费率的制定提供基础精算数据,原保监会表示:保险市场的产品定价权将会逐渐放开,但由于人身保险具备复杂的定价特征,对此,原保监会在人寿险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中抱有特别谨慎的态度,因此在当时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仍实行较严格的监管,主要险种和强制性险种的费率由原保监会制订,其他险种则采用报备制。

20079月,《关于改进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原保监会颁发,并在同年的12月正式实行,保险企业具备航意险的定价权与开发权。基于此,航意险正式进入市场定价发展时期。

20138月,原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进行一定程度的放开,市场初步具备了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权利,与此同时,无需按照上限2.5%的限定执行。但针对新法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而言,其必须比3.5%和保单预定利率小。此项改革表明,当下保险行业正在不断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费率管制层面逐渐放松。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保监会于20152月启动了万能险费率改革,取消万能险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将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增加最低保证利率准备金要求,通过准备金控制前端定价风险;提高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客户的风险保障程度;提高万能账户的透明度,降低万能保险费用率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随后,分红险费率管制也相应放松。分红险费率形成机制仍然是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保险费率改革的实质,是将保险产品的定价权交还给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逐步减少政府监管对保险市场运行和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不必要行政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保险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经过上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方面的改革,中国的保险费率监管体制虽然初步实现了由政府严格监管向适度市场化转型的过度,但因现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费率监管实行的仍均为报备审批制,监管部门以个案指导与控制备案审批进度等方式在实质上控制着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故整体上看,中国保险费率的监管仍属于严格监管模式,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以及创新能力激发均有待进一步改革和探索。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和自由化并不等同,在完成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仍旧需要对保险行业予以监管。例如,在改革环节中,保险公司恶意降低将其自身价格(成本大于价格)试图挤垮其他公司和抢占市场份额的这种恶性竞争行为等,都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费率市场化的发展前景下,并非不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而是需要深入监管、积极监管,并在监管的过程中做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应对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基于此,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对保险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备学术性的价值,并且在政策方面也具有深刻的意义。

1.2 保险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1.2.1 价格管理体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曾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管理体制是在我国独特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并且在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该体制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所使用的保费管制体制,追其根本可以追溯到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在该通知中,将人寿险种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6.5%1999年,为了对我国的保险行业进行有效的保护,原保监会正式颁发《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寿险的预定利率限定为年复利2.5%以内,并要求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对当时我国的保险企业而言,价格管理体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内控弱、精算弱的问题。在尚未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保险企业可以获得合理利润,提高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企业实力,解决低利润大环境中,保险行业的发展、生存难题。

1.2.2 当前发展阶段费率市场化具有深刻影响

伴随保险行业的壮大、发展,全新的发展形势和旧体制之间显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矛盾。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保险行业在不断做强、做大目标的引导下,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业绩,保险行业的平均年增速大于30%,伴随保险资产的快速扩大,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也获得了巨大的成效。在全新的市场变化中,原本的体制不能满足市场(保险服务提高)、百姓(产品多样化)全新的需求。伴随着我国的保险行业开始逐渐和国际接轨,人身保险价格监管已经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停留在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层面上,还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不利于保险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提高。

截至目前,我国的精算师队伍日益壮大,专业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保险企业也普遍具备了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为我国实行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打下了根基。对监管机构而言,其可以按照我国的市场变化,制定相应的市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这不仅契合了费率市场化的需求,也顺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潮流。当下,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实行费率市场化大体具备三个层面的影响:

第一,保险市场层面。实行费率市场化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行业得到恢复,不管是在服务、产品、监管层面都具备快速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了解到,当下我国的保险行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诸多的环节需要规范。对当下的保险行业而言,以上问题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别表现在我国加入WTO后,在国民经济、金融行业中,保险行业作为具备最大开放程度的行业。截止到今年,我国保险行业将会迎来更加全面的开放。对中资保险企业而言,在和国际接轨的发展态势下,企业应当提高、壮大自身。实行费率市场化为保险行业提高自身整体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第二,保险企业层面。费率市场化将带来四个方面的影响:其一,可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之前的监管制度在环境改变的前提下,很难进行有效、及时的反应。对我国保险市场而言,在快速发展的阶段,保险公司随时可能遭受风险因素的变动、市场利率的更改等因素的影响。在进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企业可以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中,及时的进行保险产品费率的调整,从而规避风险,对保险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实行费率市场化,可以形成健康、合理的竞争体系。对不同企业而言,其在定价中具备了自主的空间。企业可以契合自身的情况,发挥优势,实行科学定价,例如针对具备极强投资能力的企业,可以将定价利率设置的比较高,针对具备较强风险控制的企业,可以在赔付率方面设置的比较低。以上都将提高我国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能力,进而推进保险市场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方位竞争的模式。其二,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与产品的创新能力。对当下不同的企业而言,其具备相似的产品结构,比较雷同。实行费率市场化,企业可以重点发展具备竞争力的产品,进而产生具备自身特色的产品结构,实现市场主体的专业性培育;与此同时,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还可以有效改善单纯由价格决定的局面,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转向为产品与服务并重的发展方式,企业唯有将服务、产品有效的集合,方可获得大量的客户,最终赢得市场。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下,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企业在市场中可以更好的站稳脚跟,由此,对诸多企业而言,其会不断的改善企业服务情况;其三,改善我国寿险的监管状况。在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对监管部门而言,可以将其监管资源应用在偿付能力、准备金的管理之中,这样可以为行业的更好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更多的机遇。其四,提高我国整体的精算技能水平。产品定价需要建立在合理、科学的精算基础上,基于此,对保险企业而言,费率市场化会强化精算队伍的专业水平,并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提高风险监控的意识。

第三,消费者层面。我国保险行业的险种结构中,人身险保费收入约占七成,而人身险中,寿险占比也超七成,基于此,寿险具备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当下进行费率市场化改革,契合我国市场发展的要求,并可以有效提高金融行业中保险所占据的比重,提高保险行业的自身实力。市场决定保险费率,这不仅契合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公正公开的原则,还契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并提高了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由此可以更好的对社会进行服务。不管是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实行费率市场化,都需要做诸多的工作,但是可以了解到的是,消费者将会成为市场化的最大受益人。在保险行业进行改革时,对大部分人群而言,其将费率价格的涨跌当作自身是否得到实惠的衡量标准。与此同时,消费者忽略了自身选择权的因素,倘若消费者没有选择权,那么消费者获得实惠、保护其合法权利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基础。伴随保险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群众对保险的认知不断的深化,在进行保险的选择中,也将保障范围、服务质量纳入到考虑范围中。实行费率市场化,消费者也就具备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由此培养了其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深化保险深度、密度层面具备深刻的含义。

1.3 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从理论角度分析,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在西方凯恩斯主义由兴盛逐渐转至衰落,新自由主义逐渐变成流行趋势。受到这种思潮的影响,全球保险市场逐步向自由化的方向发展,保险市场自由化的重点就在保险产品费率的自由化。

从费率监管层面来看,大概分为两种形式:非市场化费率形式和市场化费率形式。针对非市场化费率形式,往往实行比较严格化的费率监管,在以往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关键的稳定作用。不过伴随着社会发展及市场趋于成熟化的过程,该监管机制的不利影响将逐渐呈现出来。主要体现在抑制了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尤其对于经营管理优良的保险企业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这对于保险产业的长期稳定造成不利。据此,必须逐渐取代该种监管机制,并对于保险市场的管控逐渐放松,最终达到用控制人实际偿付水平为重点的间接管理模式替代以费率控制模式为重点的直接管理方式的效果。

从现实状况分析,西方国家保险市场的竞争逐渐向成熟化方向发展:市场主体变得比较完善,拥有较多的保险人员、再保险人员和各式各样的保险中介群体;严谨的监管系统逐渐形成;保险领域自律制度逐渐朝着成熟化趋向发展;保险市场信息化程度提高;消费人员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和商品辨别水平等。比较成熟化的保险竞争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为其自由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也使得费率管理模式朝着自由化趋向发展。因此,一些国家在保险竞争市场逐渐完备的基础上对于市场的控制逐渐放松,给予这些市场参与者较为广泛的竞争空间,为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打下基础。

从我们国家保险市场实践层面分析,我国长时间实施的集中化费率管制模式,主要是以放弃市场效益作为代价,以寻求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投保人员的经济利润为目的。不过在市场竞争自由化趋势之中,其集中化的费率管理机制的预期作用在逐渐消失,严格化的费率管理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并没有落实其预期目的,并造成了大量不足和问题,变成约束保险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内生性问题。集中化的费率管理机制最为重要的目的就是约束这些保险企业之间存在的价格竞争机制,这是为了维护这些保险企业的实际偿付水平和经济利益,保护其市场能够长期稳定发展。不过最终的结果是,单一化的费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价值规律的实际作用,让竞争规律、价格规律和相关供求规律以规定的模式呈现,一些恶性竞争时常出现,不只是对于市场发展秩序造成严重干扰,还对于这些保险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己成为深化保险市场改革,解决保险市场深层次问题的关键。

2003年的车险费率改革工作在我国非寿险市场费率改革过程中逐渐拉开帷幕,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已拥有较多的实践经验,不过与此同时呈现出大量的缺陷与问题。理论领域和业内人员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是有所差异的,一致的是,长期发展必须进行理论创新化。

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2.1 最优保险理论

微观视角的保险需求理论为最优保险理论。该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建立,寻找的是人们的保险保障水平的最优解,这与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属于微观经济学的范畴。具体来讲,最优保险理论研究的是,在一定行为假设和财富约束前提下,风险在行为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最优分担问题,即人们选择怎样的保险保障水平最优。

2.1.1 最优保险理论的建立

1963年,肯尼思•阿罗发表了《不确定性和医疗护理的福利经济学》的文章,在保险学领域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对后续研究起到了长远的影响。作为诺贝尔奖项的拥有者,肯尼思•阿罗在文中指出,民众在具备风险厌恶、追求效用福利最大化的假设基础上,当保险的价格为公平定价,因此民众对保险产生需求,并由有效提升自身的福利水平。此外,肯尼思•阿罗还提出,在存在管理经营成本、资本成本等情况下,保险费将在公平保费的基础上有额外增加,民众在面对该情形下会偏向需求最低免赔额上的全款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以上两个观点已经囊括了最优保险理论的核心基础概念。然而,肯尼思•阿罗只是粗略的进行了阐述,并未给出充分的证明。但是,肯尼思•阿罗的著作仍可视为最优保险理论的奠基之作。

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挪威经济学家莫森,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理性保险购买状况》的文章,此文章也被当作最优保险理论的根基。文章表明了在保险费用精算定价的前提条件之下,假设民众风险厌恶,那么民众必然偏向购买保险,此结论主要是来源于伯努利的有关数学思想观点,为了对其纪念,学者通常将此结论视作伯努利定理。莫森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最优保险理论的另外一个最具代表性的结论,即当拥有附加保险费用的时候,风险厌恶的期望效用最大化者不会购买全额保险,换言之,所谓的风险主要由被保险人员与保险人员联合承担是最优的,也就是所谓部分保险最优概念。同年,史密斯在相关杂志之上发表了文章,说明了此结论。所以,此结论通常也被视作M-S定理。

2.1.2 最优保险理论的发展

许多学者提出,莫森所说明的两个相关结论和实际生活并没有完全符合。一方面,民众购买相关保险的时候,通常不会购买部分保险种类;另一层面,通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保险行业相对比得到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和莫森定理观点是相违背的。为了能够更好的解答相关问题,部分学者对于民众购买保险的行为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以期能够促进最优保险理论的长远发展。

上世纪七十年代,莫菲特发表了文章《最优免赔额和消费理论》,第一次观察了涉及消费的保险购买行为最优化的问题,并提出,阿罗、莫森和史密斯所提出的架构存在两个不足之处:第一个不足在于忽略了存储能够视作保险购买的取代形式,第二个不足在于没有包括现阶段消费支出对于风险的相关影响。在个人风险厌恶层面,且风险厌恶程度逐渐递减的前提下,莫菲特提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其一关于部分保险最优的结论;其二关于购买保险会使得消费支出降低的结论;其三关于保险和存储有着取代成效的结论。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特恩布尔发表了《理性保险购买的补充》,对于个人在面对各种各样风险之下的相关保险购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其贡献主要在探讨了当保险资产实际价值出现波动的时候,其个人保险购买决策会怎么样进行改变。特恩布尔提出,当这些保险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时,民众会降低能够接受的保险费用预期值。不过,当民众可以获取更多具有不确定性特征的信息时,民众将提高够接受的保险费用预期值。

多尔和施莱辛格等针对最优保险理论的长期发展做出了贡献。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多尔和施莱辛格等发表了相关文章,考察了个人在面临各类风险状况之下的最优化保险选取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在《不完全市场的最优保险》的文章当中,其不但对不可保资产具有的不确定性特征对于最优化保障的影响进行了一定的探究,并且第一次对于保险需求和其他资产不能分离的状况之下,对民众的最优化保险行为进行一定观察。其相关结论就是,当保险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负相关时,就算按照精算进行定价,民众也会选取部分保险,换言之伯努利定理是不成立的。假设保险资产损失与其他资产损失正相关时,就算出现附加保险费用,最优化承担保险占比是不明确的,换言之,民众将会购买全额保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多尔蒂和施莱辛格发表了《理性保险购买不履约合同的考察》的文章,把违约风险引进最优化保险理论的探究当中。并提出,这些保险人员实际偿付力缺乏或会造成相关合同不能够执行,或者可能因为法庭判决以及等待期内发生损失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延期或者拒绝赔付,该状况都导致民众面临着违约的实际风险,所以,民众在购买保险时,通常会将违约风险考虑在内。多尔蒂和施莱辛格的探究说明,当面临违约风险的时候,即使是精算定价,民众或许会购买部分保险。当有附加保险费用的时候,该模型不会导出最优保障水平。

上述学者的研究基本建立在期望效用分析方法的基础上,然而该分析方法并不能包括民众全部的决策,除去期望效用理论之外,还包括其他的行为指标可对最优保险问题进行相关考察。在此层面,拉辛以及布里斯和隆伯格做出了具有开创性特征的贡献。上世纪七十年代,拉辛发表了《理性保险购买》的文章,其运用最低最高遗憾指标来对最优保险进行了探讨。相关结论如下:即使根据精算定价,民众通常会购买部分保险,这和莫森的探究结论是有所差异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布里斯和隆伯格发表了《理性保险购买理论一则笔记》的文章,文章按照相关标准对最优保险进行了一定的探讨,相关结论指出,无论是精算定价方式或者是附加保险费用,民众或购买部分保险,或购买全额保险。

2.1.3 最优保险理论的新趋势

DionneEeckhoudt1984)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莫菲特的相关探究方式,在类似的架构下,对最优消费行为、最优储蓄行为和最优保险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探讨。Briys1988)采用持续时间模型让该思路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根据此,MeyerOrmiston1997)侧重于研究投保资产的选择和最优保险保障的联合决策行为。

在特恩布尔以及多尔蒂和施莱辛格所提出的最优保险探究方式的启发下,部分学者提出,当对行为决策人面对风险保障需要进行探讨时,不必将此风险和其他风险种类孤立起来。这种思路迅速获得了一定的肯定,SchlesingerDoherty1985),Schulenburg1986),GollierScarmure1994)从风险能否投保,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种类或者是提供补贴等层面,对于最优保险进行了一定的探究。该部分学者的结论和多尔蒂的探究是有一定关联的。换言之,如果能够对于风险的关联性进行衡量,当被保险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呈现负相关的时候,就算是这些保险费用根据精算定价,民众仍会选择部分保险。当此风险种类和其他风险呈现正相关的时候,就算附加保险费用,民众选择全额保险或许是最优的。该思路能够从一定层面说明M-S定理和实际生活当中的差别。该思路的探究重点偏向于将理论拓展至随机关联的情况,把静态形式的最优化保险保障分析扩大至理想状况之下的对比静态分析。

最近二十年间,大量学者注重观察期望效用假定放松前提基础之下的最优保险保障的相关问题,也就是所谓的非期望效用剖析下的最优保险的探究。该思路方式和之前学者的探究是有所差异的。Machina1995)在对于独立性公理逐渐放松的前提条件下提出,在舍弃期望效用假定之后,大部分的结果是处于成立的状态。SegalSpivak1990)对于两种类型风险厌恶进行了定义,提出Machina的剖析是第二种类型的风险厌恶形式,并提出,假设风险厌恶是第一种类别,就算是附加保险费用,部分保险并非最优。Karni1992)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Yaari1987)和Quiggin1982)的理论研究,假设行为出现波动,并且改变的模型达到一定的前提条件,那么阿罗的观点是正确的。DohertyEeckhoudt1995)采用Yaari1987)的对偶理论,在非期望效用剖析的前提下,考察了背景风险过程中的保险需求,并提出,假设这些背景风险是处于独立状态的,当保险费用采取精算定价,全额保险最优;当附加保险费用的时候,部分保险或是最优的。Schlesinger1997)指出,假设风险厌恶的相关决策模型当中引进的背景风险是处于独立状态的,不会改变在单独风险之下的结果。当保险费用精算定价的时候,全额保险最优;当附加保险费用的时候,部分保险或许最优。

2.2 人寿保险需求理论

宏观视角的保险需求理论为人寿保险需求理论。该理论来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该理论自从创建后,就和消费行为理论,特别是和生命周期消费假说密切关联。其理论探究的是,民众如何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和年金来减少或消除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结果,从而使一生的效益达到最大化,以及在最优消费基础下,哪些原因对人寿保险需求产生影响。

2.2.1 人寿保险需求理论的建立

上世纪六十年代,Yaari发表了《寿命不确定性、人寿保险和消费者理论》的文章。其认为,民众会面对寿命周期的不确定性特征,并且其不确定性特征会造成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特征,假设民众普遍追求一生的消费效用最大化,因此该不确定性特征会对民众的消费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利用年金的效果,民众能够降低其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对于自身的消费行为产生改变。

2.2.2 人寿保险需求理论的发展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斯坦利•费希尔发表了《人寿保险购买的一个生命周期模型》的文章。在文章中,主要是以定期保险作为考察对象,其运用离散模型的方式,对人寿保险需求进行了一定的观察。和雅瑞只是提供的最优消费的条件有所差异,斯坦利•费希尔提出了相关的需求函数表达形式,并且提出,人寿保险需要和实际死亡概率、将来预期劳动收入呈现正相关关系。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Pissarides刊发了《人寿保险的财富——年龄关系》文章。其认为,将资产视作民众在死亡之前所积攒的财富,进而对此财富和民众年龄之间的关联进行观察。其指出,假设民众实际收入是有所波动的,其拥有财富和实际年龄的关系图同劳动收入和实际年龄大小的关系图是差不多的。假设民众选择人寿保险,就能够使得因为劳动收入变化所造成的财富和实际年龄变化消除。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KarniZilcha在相关杂志之上发表了相关文章。在《不确定寿命、风险厌恶和人寿保险》文章当中,KarniZilcha对于马歇尔模型进行一定观察,并认为,假设民众风险厌恶较高,会选择大量的人寿保险。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弗兰克•刘易斯(Lewis)发表了《遗属和人寿保险需求》的文章,其运用其他的探究方式,从配偶角度与子女层面之上对于民众的保险购买决策进行了一定观察,并提出选择保险和附加保险费用因素具有一定的关联。

三、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的理论分析

3.1 传统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理论

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在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收入一方面能够为期望索赔成本和管理成本提供充分的资金,另一方面能够产生期望的利润,以补偿销售保险所必须的资本成本。假设保险费用达到上面所说状况时,其保险费用也就是所谓的“公平保费”。公平保费是在竞争市场中应该收取的保险费用,其主要决定要素涉及四个层面:期望赔偿成本层面、实际投资利益层面、实际管理成本层面,公平利益附加层面。

3.1.1 期望索赔成本

对于绝大部分保险而言,期望赔偿成本是公平保险费用的重要构成部分。假设投保人是同质的,这些保险人员向其获取的保险费用必须和期望赔偿成本是相同的,能够补偿本身的实际赔偿成本,不过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竞争现象的发生通常会让保险人员获取的实际保险费用比期望赔偿成本要低。

当投保人是异质的,假设保险人员向预期损失成本不一样的投保人获取相同保险的保险费用,因而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拥有较高预期损失的投保人比低预期损失的投保人将会购买更多的保险。如此,假设这些保险人员不能够按照不一样的预期赔偿成本开设定不一样的保险费用,在逆向选择的相关作用之下会出现亏损的现象。所以,保险人员要对于投保人员根据较低风险和较高风险展开详细划分。进行保险定价工作的基础原则就是:在某种环境当中,这些投保人之间不一样的预期赔偿成本会出现差异水平的保险费用。所以,当预期赔偿成本的差异能够被辨别的时候,寻求竞争利益和投保人对于较低保险费用会造成以成本为基础的费率。在实践过程中,为了预估投保人之间期望赔偿成本的实际差异,保险人采集数据信息必须耗费一些实际成本。信息采集工作和信息处理工作和投保人员期望赔偿成本具备不确定性特征,让各个投保人按照其客观性然而却很难计算的期望赔偿成本来支付保险费用的理论之上运行模式在运作阶段中遭受较多的约束之处。在实践过程中,当获取信息的成本趋于合理化,保险人员利用其数据信息来预估不同期望赔偿成本之间的差异之处,进而对投保人的期望赔偿成本展开一定预估。

3.1.2 投资收益和理赔支付的时间因素

理赔支付的时间因素和保险人员可以在进行理赔以前获得的实际投资利益的水平对于公平保险费用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保险合同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员在购买相关保单时支付所有的保险费用,不过理赔行为是之后出现的。在相关保险合同当中,例如公司责任保险,在整体赔偿成本当中绝大多数是在保险期间完成之后的几年时间当中进行理赔的。

公平保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险人员把保险费用运用在投资层面,并且在进行理赔支付以前获取实际投资收益的能力。当实际利率提升的时候,保险人员能够获取大量的实际利息收入,所需要的保险费用会出现降低的现象;当理赔成本延长,这些保险人员能够在进行实际理赔以前获取投资利益,所需要的资本会出现降低的现象。所以保险定价的基础原则就是:这些公平保险费用体现出保险人员把保险费用应用在实际投资之上,并且再进行理赔之前获取投资利益的能力,也就是这些公平保险费用要呈现出相关货币的时间价值。其公平保险费用和理赔时长呈现负相关。在对于这些期望赔偿成本进行计算的时候,假设对保险人员获取投资利益的水平进行充分考量,所计算的就是贴现期望实际赔偿成本。

3.1.3 管理成本

保险人在定价阶段、销售阶段、承保阶段和理赔阶段时必须承担大量的保险费用和实际理赔经费,也就是所谓的管理成本。所谓的承保费用通常涉及支付给相关代理人员的实际佣金和运用在定价阶段、承保阶段、营销阶段的实际经费。所谓的公平保费还涉及一些附加费用,这是为了补充承担的保险费用和实际理赔的经费。

在很多种类的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是首次对被保险人员承保,和续签保险合同相对比,通常必须收取较多的承保费用。在进行续签的状况之下,首年费用的来源仅仅有小部分是来源于首年的保险费用,其余部分必须和被保险人员维持关系当中获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员续期的期望数值越高,其公平保险费用也就越低,所以保险人只需较低的费用就能够补充初始支出。

3.1.4 利润附加

保险的实际索赔成本具备不确定性特征,平均赔偿成本或许会比预期赔偿成本要高,这样固定保费保险合同使得保险人有必要持有资本,以支付超过期望索赔成本的索赔。为了获取相关资本,保险人员要给予较为合理的期望税收之后的实际受益,也就是投资人员在相似风险前提条件之下投资别处也可以获取的实际收益,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平均利润。提供资本的投资者要求的利润可以通过保费来获得,即收取的保费要高于期望索赔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贴现值,由被保险人来向投资者提供利润。这样被保险人为投资者提供利润而额外支出的部分称为公平利润附加。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实际赔偿成本具有的不确定性特征,因此也叫做风险附加。实际赔偿成本超过期望数值存在的风险是比较高的,维持实际偿付水平所必须的资本是非常多的。所以,实际赔偿成本是具有多变性特征,所需要的资本也是比较高的。因此,在其他条件一致的状况下,承保损失之间的相关性越大,公平利润附加也就越高。

3.2 拓展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理论

3.2.1 资本冲击

所谓的资本冲击指的就是资本的大量降低。在投资亏损造成保险领域出现大量资本降低的情形之后,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用通常会大幅度提升。其状况很难运用公平保险费用的基础理论知识来进行说明。民众一般觉得,出现实际损失之后的费率提升是这些保险人员被动提升的行为,这是为了补充前年度过高的实际赔偿成本。不过按照公平保险费用理论知识,这些公平保险费用通常是由将来赔偿成本的期待数值和承担保险费用所决定,并不是由以往保险人员的实际经营情况所决定。假设实际赔偿成本一般会出现提升状况,不过后者的提升是由于这些保险人员对于将来期待赔偿成本的估计数值提升的原因。其实,因为有了所谓的竞争,这些保险人员在经过损失之后,通常没有办法利用提升费率水平的方法来弥补相关资本。从通常意义层面而言,这些投保人员通常更偏好费率的稳定性特征,因此,假设某些保险人员不会受到保险费用波动的影响,便会具有较大的市场优势。

保险价格理论的拓展说明,假设某市场当中绝大部分保险人员在承担保险或者是实际投资层面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造成保险费用提升的原因便不只是限制在预估索赔成本的贴现数值、实际费用和正常收益之中。假设大部分的保险人员受到较多损害的实际冲击,全部保险产业的相关资产会呈现减少状态,这些保险人员很难承担足够索赔成本。保险人员在已经发行的相关保单之上受到损失之后,为了在维持实际偿付水平的状况之下进行续保,必须在较短时间当中融到较多的资本。不过根据保险人员所承担大量损失情况和实际财务情况,所需要筹集的成本或许是比较高的。这些保险人员降低承担保险的实际数量,实际供给量在逐渐降低。在市场中,当市场实际供给降低的时候,费率会出现提升状况。

较高的保险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短时间收益会高于资本提供获取的长期公平收益。所谓的较高经济利润并非由于这些保险人员之间竞争的欠缺,而是因为较多的亏损使保险人员的实际资本处于稀缺的状态,并且所筹集资本的所需成本是比较高的,因此保险人员现在拥有的资本逐渐变成较为稀缺资源,进而获取高回报是存在较大可能的。不过其状况不可能会延续很长时间,由于实际价格比预期索赔成本要高,会帮助这些保险人员重新融资到相关资本。除此之外,全新股票的发行和保险人员的借贷也会发挥融资的效果。伴随着资本的累积,这些保险人员会让实际供给提高,相关供给曲线呈现出向下移动趋势,会让实际费率降低。

3.2.2 承保周期

大量财产-责任保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呈现出保险费用和保险人员的实际经营收益存在着一定的周期,也就是所谓的承保周期。其能够通过市场的周期来进行一定的描述。疲软市场的特点让较多的保险人员在费率稳定或降低的状况之下寻求成交更多的保单;繁荣市场的特征是保险实际供给量降低、费率的提升。实际承保周期让保险费用按照公平保险费用展开周期性变化。

对于承保周期的论述源于上文所提到的资本冲击理论。大量的损失导致资本处于缺乏状态,之后伴随着保险费用提升到超过公平保险费用,这些保险的实际供给量降低。市场繁荣期间的较高单价能够帮助这些保险人员收集相关资本,全新的资本能够获得累积。资本的注入让保险产业的实际供给提升、保险费用减少。假设这些保险人员间的竞争让实际保险费用和公平保险费用相对比是较低的,会出现实际损失和资本降低的现象,有助于费率价格的反转,从而导致再次出现市场的繁荣。

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作用机理

4.1 保险费率市场化作用机理的理论分析

作为调节保险市场的关键,保险费率对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保险费率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作为保险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充分反映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信息。现代经济学假设信息完全对称,即表明市场中的参与者掌握了完全的信息,从而对自身的决策产生影响。价格作为反映市场供求信息的关键,对其机制与作用机理的分析便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理论界对价格机制的作用机理的分析往往从信息论、控制论,以及系统论着手,作为保险市场的价格机制的保险费率的分析也同样可基于此。下面,本文对保险费率的市场化的分析将从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进行分析。

4.1.1 信息论

作为保险市场信息传导的关键,保险费率直接反映着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信息。保险费率决定了消费者是否对产品形成有效的购买力,所以保险费率价格机制向买者提供了供求信息,同理也向卖者提供了供求信息。价格机制在保险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对每个参与者都是完全等价的。

4.1.2 控制论

价格机制控制市场中每一个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参与者。保险费率控制着保险市场中参与者的行为,刺激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消费者购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刺激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劳动阶层追求福利好的职位。保险市场中的参与者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行为就不可避免的收到保险费率价格机制的控制。

4.1.3 系统论

价格机制对整个社会体系形成一定的调节作用。在保险市场中,当参与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信息传递机制健全,那么保险市场运行结果往往是市场出清。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市场的价格调节机制,在充分保障作为价格机制有效发挥市场作用机理的前提下,市场化的保险费率将使得保险市场更加健康、有效率的发展。

4.2 保险费率市场化作用机理的实践分析

4.2.1 针对保险市场

伴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发展,这些外资保险企业能够借助较低成本投入、较低费用支出,并且有资质在我们国家市场之中实施保险产品的低价“倾销”。与此对比,现阶段我国保险企业因为在统一费率的保障之下,缺少公正竞争环境意识,并且是运用不正当方式采用价格竞争战略。所以,我国保险行业长时间是在政府保护与竞争模式并存的混乱状态之下发展的。伴随着费率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层次加深和对于保险企业实际偿付水平监管工作的增强,该情况也将获得改善。其一,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模式越发清晰,不但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机构增强监管工作,而且有利于维持一个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其二,大量经营良好、成本低下的保险企业会有效的利用价格竞争手段,并较好的体现其综合优势,利用市场竞争环境的优胜劣汰法则,最终使我国保险行业的总体竞争水平大幅的提升。

4.2.2 针对保险公司

保险费率进行市场化改革之后,保险企业便获取了大量的自主权力,可以按照保险竞争市场实际供求对保险产品进行自主设计,在具有差异性的环境之下展开自主定价工作,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设计出优质的保险产品,从而吸引大量的客户群体。与此同时,在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之下,保险费率的整体水平将呈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所谓基础费率也就是最低费率的相关要求,不只是保证保险公司本身财务的稳定状况,还防止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这些浮动的费率水平让保险公司更加重视本身的内部管理工作、成本利益剖析,也就是费率水平的减少会对于保险需求的拓展进行一定刺激,与此同时,能够促进保险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4.2.3 针对被保险人

费率市场化能够给予保险企业自主设计保险商品的实际权力,能够帮助保险企业增强实际竞争力,激励保险企业的产品开发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促进各式各样服务的创新化发展,设计出各类客户需求的优质保险商品,能够最大化满足被保险人逐渐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伴随着费率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实行,保险费率水平整体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各类风险偏好的人群会享用不一样的实际费率,能够高效降低这些被保险人员的实际负担;保险中介能够参加相关费率的实际调整工作,保险中介在消费人员和相关保险企业之间进行讨价还价,并为被保险人员获取大量的实际的经济利益。

4.2.4 针对国际竞争

对于国际保险市场进行观察,不难发现,进行费率市场化改革已成为趋势。现阶段,除去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业务之外,商业保险在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均已经逐渐完成了市场化进程。在欧洲地区,保险企业能够按照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资产情况等拟定能够承担的实际费率。

需要强调的是,较为灵活化的车辆保险费率机制让欧洲地区车辆保险迸发出生机。现阶段,这些保险企业通常实施车辆保险费率划分级别制度,也就是根据各辆车的相关行驶记录来明确保险费用。例如,持续两年时间没有出现事故的车辆能够减少一档保险费用,持续多年时间没有出现事故的车辆,能够拥有比较低下的费率水平;并且当年出现事故状况的车辆,来年进行投保的时候,会提升两档实际费率水平。不一样等级的费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能够激励这些车主能够安全行驶,还能够减少实际赔付率。所以,在现阶段金融行业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不断学习经济发达国家的改革实践经验,能够促进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发展,对将来增强我国保险市场和国际接轨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