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成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干旱、洪涝、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频繁出现,对农业生产及农民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如何规避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往救灾主要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而农业保险无疑可使农民得到更完善的补偿和保障。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证农业生产秩序、稳定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各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我国农业保险迄今已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进程。从新中国成立前的短期试办,到解放初期的大力发展,到60年代的完全停办,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恢复业务和再次萧条,直至如今的迅速发展,一路走来道路坎坷。虽然经历百年,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另外,我国地域广阔,自然环境差异巨大,南方和北方、东部和西部有着完全不同的气候和地理环境,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灾害也具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也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设计和保障的难度。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从中外农险发展的比较研究上,为中国的农业保险做大做强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和方法。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我国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 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农业保险一般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保险涵盖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和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后的初级农产品价值为承保对象,即是作物处于晾晒、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时的一种短期保险;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病虫害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的承保的对象是生长中的各种经济林种。包括这些林种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根叶、汁水、皮等产品、以及可供观赏、美化环境的商品性名贵树木、树苗。保险公司对这些树苗、林种及其产品由于自然灾害或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保险有柑桔、苹果、山楂、板栗、橡胶树、茶树、核桃、枣树等保险。
养殖业保险覆盖牲畜保险、家畜保险和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牲畜保险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马、种马、骡、驴、骆驼等为承保对象,承保在饲养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流行病而强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牲畜保险是一种死亡损失保险;家畜保险、家禽保险是以商品性生产的猪、羊等家畜和鸡、鸭等家禽为保险标的,承保在饲养期间的死亡损失;水产养殖保险是以商品性的人工养鱼、养虾、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报失;其他养殖保险是以商品性养殖的鹿、貂、狐等经济动物和养蜂、养蚕等为保险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产品的价值损失。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性,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二是季节性,由于动植物生长受季节性制约,要求农业保险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正确认识动植物的生物特性及环境特性,掌握标的的特点;三是连续性,由于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业务操作需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四是政策性,为保障农业稳定发展,许多国家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我国农业保险迄今已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进程。
鸦片战争前夕,英国人在香港、广州等地开设了洋行和保险公司,揭开了海上舶来保险到中国的序幕。1934年以后,国民政府在重庆进行了一些农业保险试验点,但因赔偿能力不足而先后被迫停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保险。从195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办牲畜保险、养猪保险、棉花保险、小麦保险和农村财产火灾险等保险业务,由于种种原因,50-70年代期间,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一度受挫,被迫停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农业保险恢复经办,但发展依然艰难。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在1982年到1988年的7年中,农业财产保险累计保险费收入达41.3亿元,累计赔款30.5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在2054个县设立了业务机构,农业保险的从业人员达3万多人,形成了农业保险服务网络。但由于农民缴费能力不足且缺乏政策支持,看上去快速发展的农业保险业实则陷入了亏损的境地,出现了“大干大亏、小干小亏、不干不亏”的尴尬局面。
90年代起,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萎缩,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
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出台“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2004年后5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开始逐渐引进外资农业保险公司并鼓励综合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2007年财政部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陆续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农业保险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得到跨越式发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度迅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
2007年至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2万亿元,年均增速38.8%。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2亿元,增长了7倍。2017年持续增长至470多亿元。参保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2亿户次,增长了3倍;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7.2亿亩,农业保险已覆盖所有省份,承保农作物品种达到211个,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领域。玉米、水稻、小麦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超过70%;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其中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规模居全球第一位。
2017年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79.06亿元,同比增长14.69%。2018年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72.65亿元,同比增长19.54%。农险保额3.46万亿元,增长24.23%。目前,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合计已接近保费的80%。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在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农科院2017年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研究报告》预计,2020年我国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将增长35.35%,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接近24%。在2030年前后,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将超过40%,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在重特大农业灾害方面,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质量也日益突出。2013年黑龙江特大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支付赔款27.16亿元,约占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的18%;受益农户50.9万户,占参保农户的59.7%;户均赔款5336元,占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的 62%。2014年辽宁特大旱灾中,农业保险支付赔款超过10亿元,约占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的20%。2014年甘肃定西中药材价格续下跌,给中药材行业和药农收入造成严重影响,中药材目标价格保险支付赔款3523.8万元,简单赔付率达298.6%,户均赔款1360元,相当于当地农民年均纯收入的 33%。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稳定器”和农村稳定“缓冲器”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农业保险成为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美国等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中发现,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一切险和多重农作物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都以失败告终。2010年世界银行出版的《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和选择》显示,全球约有104各国家和地区在举办农业保险,其中大部分通过公共财政给予财政补贴。补贴形式包括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
自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业保险已逐步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
2007年,财政部向吉林等6个省区的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投入1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对种植业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玉米、水稻等5个品种列入财政补贴对象,其中由中央財政承担保费收入25%的补贴,试点地区级财政承担保费25%的补贴。同年中央财政还投入11.5亿元预算资金,对中部地区河北等10省区、新疆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的农垦地区的养殖业保险产品(能繁母猪)进行补贴。实行分地区差别补贴,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部口补贴保费的30% ,中央财政再补贴50%的保费。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垦总局标准是养猪户承担20%的保费,其余保费的80%由财政部进行补贴。东部地区9省(市)标准,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中央财政不负担。这项措施有力地改变了农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由此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当年实现保费收入51.8亿。
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中央财政补贴的试点区域新増11个省份和2个中央直属垦区。种植业补贴新纳入花生、油菜等经济性作物。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费收入的补贴比例从25%提高到35%。
2010年,政府再次对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的主要产品实施补 贴。西部地区种植业补贴品种新增马铃署和青棵。养殖业保险增加牦牛和藏系羊的补贴。森林保险补贴的覆盖地区在江西、湖南、福建6 省和部分市区。中央财政部补贴的地区涉及23个省区及新疆建设兵 团和黑龙江农垦的主要种植业产品,实行有差别的保费补贴政策。中央对西部和中部欠发达省主要种植业产品的补贴比例高于发达省 份。
2013年,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包括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养殖业保险和藏区品种保险。
2015年,补贴升级后涵盖15类农作物和6类养殖品种,共计738个农业保险产品,平均保障水平提高10%至15% 。
2018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的有关通知》,提出将对水稻、小麦、玉米的制种和种子生产环节中的各类风险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依照地区而异。要求逐步扩大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我国由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前进”。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部、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农户等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只有农户保费和下级财政补贴到位后中央财政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这就是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央和地方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
各补贴试点地区保费补贴分摊有三种方式:一是在试点范围内按固定比例分摊;二是根据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实行区域化差额分摊;三是不明确分摊比例,由政府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协商分摊比例。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险种涵盖种植业(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业(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及其他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
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养殖业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
藏区品种、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除保费补贴外,我国对农业保险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农业保险仍面临着险种单一、道德风险现象频发、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迫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政补贴的规模仍然很小,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不足,补贴方式过于单一。按照农业保险补贴深度,即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补贴占农业GDP比重来计算,2007年全球65个国家的平均水平为0.63%,美国高达4.4%,日本为1.3%。相比之下,2007年我国这一比例只有0.16%, 2018年也只达到了0.4%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从补贴方式来看,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途径包括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补贴和通过再保险方式对超赔损失进行分担的超赔补贴三大类,而我国补贴途径过于单一,仅有保费补贴,没有经营费用补贴和超赔补贴。
从补贴品种来看,对于药材、烟叶等地方特色险种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仅靠地方财政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农户的差异化需求,尤其在云南、贵州、四川西部等山区特色药材和农作物的农业种植保险方面,不仅是险种少,保障程度低的问题,更多的是保障不到位且保险理赔成本高,手段缺乏等多方面困难。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以美国为例,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补贴品种涵盖玉米、大豆、小麦、花生、棉花、水稻、土豆、高粱、洋葱、西红柿、葡萄、苹果、核桃等等,基本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
按照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之间采取的是一种“三级联动倒补贴”的方式,即中央财政的补贴需要各级地方财政补贴相配套后才能落实。接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省,省里要配套补贴,省里又要求地(市) 县 配套补贴,试验范围越大承保的保险种类越多,各省地(市) 县的财政负担越大,导致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实际上取决于省地(市) 县的财力和愿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地方政府及保险机构在制定保险政策时趋于保守的问题。
此外,联动补贴政策也会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政不足导致上级财政补贴不到位或滞后,产生补贴累退效应,形成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甚至出现个别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存在通过不当方式甚至违规违法手段套取中央财政补贴的道德风险问题,造成财政补贴资金的流失,降低了支持农业发展的效果。
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历来是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难题,这在我国小农经营模式下尤为严重。信息严重不对称是形成逆选择的重要原因。在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除了浙江和内蒙之外,各省在农业保险未实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一个农作物险种实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一个费率,能繁母猪保险甚至全国统一费率。这就导致风险较高地区农户投保热情高涨,而风险较低地区农户投保意愿不高,导致人为地强化了费率的不科学不公平性。
往往在一般财产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主要发生于投保人一方,而农业保险由于存在特殊的三方主体( 保险方、投保方和政府部门) 关系,不仅投保农户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保险方和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存在道德风险事故,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地方政府和投保农户“联合起来吃保险”现象,这不仅使有些地方投保“业绩”存在虚假,更使理赔的准确性真实性无法保证。
有的保险机构与相关机构或个人合谋进行“冒保”、“替保”,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保险机构擅自虚构投保材料进行集中出单,争抢财政补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湖南某公司与乡镇政府串通,骗取国家 4000 多万元保费补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种植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 20%以上,养殖业保险中更为严重,这也是前几年某些领域(例如能繁母猪保险)和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萎缩或者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剧了市场失灵。逆向选择使高风险地区投保人急于投保,而低风险地区投保人则因保费过高而不愿投保,导致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促使农业生产损失率上升,这又驱动保险费率上涨。导致农业保险经营出现供给和需求双向萎缩的局面。如果继续任由这些问题发生,必然会危及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历经了16年立法论证准备的《农业保险条例》在“十二五”期间得以正式施行。《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在我国农业保险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其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初具雏形。但囿于法律法规自身的滞后及我国农业保险的较快发展,《农业保险条例》尚需进一步完善发展。一方面,《农业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法律,面临进一步提高法律效力和位阶的问题。如有关农业保险税收的问题,因我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只能留待以后在有关农业保险法律层面予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受部门立法的影响,《农业保险条例》原则性太强、法律空白较多,亟待进一步细化落实有关内容。2015年,浙江省出台全国首个农业保险地方性政府规章《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制定《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安徽省的许多县区也制定了当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农业保险条例》被予以修订。实践当中,《农业保险条例》正在逐渐得以落实执行。
再者,虽然目前我国《农业法》、《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规定,但由于我国立法一般是由部门起草,农业保险本身复杂且涉及面广,这些法律规定原则性强,留有诸多空白,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亟待完善。法律的空白和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结构、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容易出现发展缓慢、无序发展等问题。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迫切性逐渐增大。
巨灾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尤为突出。农业保险因干旱、洪水等灾害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远大于普通保险。农业风险集中度高、区域性强的特点,使得农业风险单位在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出时间与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农险经营主体难以通过集合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散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巨灾往往将吞噬农险经营者的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甚至资本金,严重冲击着农险经营者的财务稳定,进而因偿付能力不足而损害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如2007年东北某省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发生了中等强度的干旱灾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约 15亿元,但是包括中央和省政府补贴在内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共只有6.8亿元,省政府再拿出 1 亿的财政资金支付超赔责任后,再也无力支付赔款,农户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目前农险经营机构主要通过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分散风险,缺少国家层面制度支撑。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尚未效仿发达国家采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制约了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国外农业保险历经百年发展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设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和借鉴价值。本文选取美国、日本和法国三地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加以介绍。
美国是全球农业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除了传统的补偿型农业保险外,还实行收入保险、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家畜和水产品保险,并推行了包括产量指数和天气指数保险在内的指数保险。
早在1922年,美国议会通过了一项由参议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农业保险问题的决议,其后因为美国遭遇经济危机而被搁置下来,一直到1936年罗斯福执政,才再一次把农业保险发展提上议事日程。随后在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下,在农业部设立了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鉴于农作物保险的高额赔付率和投保范围太小,1943年国会决定取消农作物保险,停止有关农业保险的拨款。1944年下半年国会通过修改的《农业调整法》,恢复农作物保险,并增加亚麻这一保险标的。随后又开办了玉米保险、烟叶保险。1945年对新开展的农作物保险内容也进行了多处改正。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确定农作物保险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范围,理论上,在美国生产任何农产品的风险个体都可以到FCIC投保农作物保险。鉴于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后出现了很多问题,1994年国会经过激烈的辩论,终于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即《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20日,美国总统颁布了《农业风险保障法》,根据该法提高了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到了2001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布什提出在十年间将耗资76亿美元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已经比较完善,成为其他国家开展农业保险可供借鉴的样板。
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政府主导、政府运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商业保险公司 出现流动性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当时只能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经营,其主要经营险种为农作物综合保险(MPCI)。直到20世纪40年代,政策性农业保险几乎陷入停办境地。
第二阶段为"政府主导、商业运作"。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运用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相结合的手段来推行强制保险制度;1996年美国农业部成立风险管理司(Risk Management Agency, RMA)负责审批保险费率和管理补贴资金,同时还经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Federal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FCIC)。1996年后只履行监管和再保险业务。美国私营保险公司具体实施政府制定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政府不仅对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进行补贴,而且作为最后保险人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巨灾再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司是农业保险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制定全国农业保险险种条款,对保险产品审核并进行评估,建立农作物保险单、保险费收入及灾害损失等农业保险数据库,提高农作物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农业风险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强化对农作物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使农业保险可以按照其预定轨道进行,同时便于立法机关对农业保险进行合理协调与沟通。此外,美国政府为各类农业保险辅助办理机构提供再保险业务,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再保险体系,当私人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赔付金额时,可以向政府申请信贷资金等,提高私人保险公司应对风险能力。
美国私人农业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农业保险负责具体业务的机构。美国私人农业保险公司在进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需要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审批同意才能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美国私人农业保险公司已经达到了 17 家,其中有 7 家专业经营农作物保险,1 家专业经营畜牧业保险,其余的则是经营多种业务。
美国政府为农业保险的经营从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多层次的财政补贴政策。
早在1938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1980、1994和2000年多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980年在各州全面推行农业保险,1994年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购买渠道,2000年降低了保险费用,提高了保费补贴比例。从1996年起政府逐步退出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业务,只履行监管和再保险职能,私营保险公司 的保险业务越做越大。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美国提供了产量、收益和指数保险等多种农业保险产品。按照2008年农业法规定,农场主支付300美元/种行政管理费后,将获得50/55产品风险保障水平,即平均产量的50%,将获得风险赔偿价格按市场预测价格的55%测算。农民可选择不同保障水平附加的保险产品,最高保障水平为平均产量的90%。美国种植业保费补贴的特点是政府根据不同的保障水平确定补贴比例,补贴比例为38%-67%。对于巨灾保险项目可获得全额保费补贴。
日本农业经济还是个体经济和小农民经营为主。日本推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日本法律规定,凡是生产规模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主务必参加强制性保险。政府规定20-40英亩稻田、10-30英亩小麦、大麦和高地水稻都必须投保。而对其它农业产品实行自愿参保制度。实行强制性保险 的农作物没有达到投保面积的最低标准,农民可自愿投保。
日本早在18世纪的幕府时期(1603~1867年)就引进中国明朝的“设仓”、“广惠仓”制度,建立政府的仓储后备,进行公共救济。但日本通过立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则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1929年日本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第68号法)于1938年4月获得议会通过并颁布,1939年正式实施农业保险计划,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了水稻、小麦、大麦和桑树的保险,政府为其补贴15%的保费。二次世界大战和日本农业土地改革后,根据1947年12月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重新组织农作物保险计划并实施。当时日本实施保险计划的组织机构由三个层次组成:农业相互救济协会、农业相互救济联合会和农业相互救济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相互救济基金会,作为联合会贷款机构。
为了提高农业保险运作效率,更好地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项目做了多次修改。1971年修改了单位面积保额计算方法,使保额与各个地块的生产率相联系。同时,把被保险农作物的最高保额提高到整个农场正常产量的72%,并不断增加新的被保农作物项目。1972年开展了水果保险计划。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保险及园艺保险。1985年又修改了农作物保险等制度,放宽了水稻保险的当然加入基准,引进对肉牛的小牛保险,引进除病虫害事故以外的园艺设施保险方式等。2003年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扩大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日本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最基层组织是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由同区的农民自愿组合开展农业保险互助服务。全日本有2000多个共济组合;第二个层次组织为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联合会,由都道府县辖区内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建,其职责是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也负责基层防灾救灾指导;最离级组织是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主要提供再保险业务。形成了以市、町、村共济组合为基础,以都、道、府、县中央会统筹保险为纽带,以全国共济组合联合会组织协调和政府农林水产省的再保险特别会计中心为顶层贯通,上下联动的农业、林业、渔业互助保险体制。
日本的农业保险100%选择了互助合作保险,国家专门于1947年为其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其实,日本的农业保险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全国农协举办的农民家庭财产、机械、车辆、人身、医疗、养老等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险项目,这些项目由农协来办,与日本发达的合作经济组织紧密相连,在农协系统,农民可得到八大服务:采购、销售、信贷、保险、利用、医疗、养老、农政、教育、青年、妇女等等,农协俨然就是管农民的生老病死的家。另一部分是“全共联”—也叫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各都道府县叫农业共济组合中央会)的会员开展农业互助保险,由于农作物、果蔬、园艺、畜牧及其设施受灾损失几率大,农协的保险救助能力有限,而这又是农民利益和国家应该管的,所以,政府将这块保险单提出来给予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日本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时间比中国晚,二战结束后1947年政府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依法由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保和再保险特别会计(中心结算平台)实施对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中央会、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等互助保险组织开展的互助保险品种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形成了既有中央政府的组织引领,又有农民互助保险组织自主参与和分享保障,上中下结合,左中右协调的运作机制。除此之外,日本为了防止农业共济组合发生大灾之年收缴的互助金和再保险资金不够赔付损失,还在互助保险体系旁边建立了一个信用基金,也就是提供低息的信贷支持补偿,帮助受灾农民度过大灾之年。
日本农业保险依《农业灾害补偿法》运作,自成体系,与商业保险泾渭分明,不属于金融厅管理范畴,而归农林水产省统管政策、补贴和再保险分保,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协助政府自律协调管理,共包括三级机构。基层机构是设在市、町、村一级区域性的由农民组成的农业共济组合,部分没有设立农业共济组合的地区由市(町、村)基层政府负责,在都(道、府、县)一级设有农业共济联合会(中央会),中央政府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保险课负责统筹规划农业保险业务。农民向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的专门机构上交保费,形成第一层共济(互保)关系,共济组合收取了农民的保费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到都(道、府、县)比如东京都、北海道、大阪府、埼玉县一级的农业共济中央会形成保险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农业保险是以相当于中国的省级单位为统筹和承上启下的支撑点的)。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中央会再向农林水产省下设的农业再保险专门账户上交一定比例的分保再保险金,形成再保险关系。同时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把每年的参保补贴政策、补贴品种、补贴率和工作计划下达,通过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互助保险组织贯彻落实。
目前,日本有农业共济组合292个,工作人员8000多人,都道府县级的共济中央会43个,工作人员1400人左右。中央政府给予农民40%—55%的保费补贴和联合会及共济组合的部分人员经费和经营管理费。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根据损失程度,逐级履行理赔手续。在出现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例如较大的疫情、大范围病虫害、冻害等,国家财政给予兜底补贴。此外,还建立了农业林业渔业信贷基金会,各都道府县的共济中央会为其会员,该基金用于为各都道府县中央会和部分共济组合提供信贷。目前该基金规模约为56亿日元,其中38亿日元来自中央政府,18亿日元来自共济中央会和共济组合。
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日本也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农业保险制度。日本先后颁布了牲畜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 法, 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农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日本中央政府主要责任为监督和指导农业保险,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和给予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费补贴。
日本建立了两级分保的农业再保险机制。第一级分保,由中央政府成立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向府县级联合会提供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府县级联合会超过一般灾年的损失水平的赔付部分给予赔偿。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 承担者,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实质是运用财政资金进行风险损失兜底。第二级分保,是府县共济联合会向基层共济组合提供再保 险。基层共济组合通常将农作物正常损失的50%-20%向共济组合联合会提出再保险。通过再保捡机制,日本农业保险三级组织共同分担风险责任。
除了再保险机制外,日本还建立了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由农民投保的保费收入和政府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成立农业保险基金。农业保险基金在重灾年时可向联合会提供低息贷款。
法国农业保险起源于110多年前法国农民自发创立的共济会。1900年后在国家农业相互保险立法和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逐步发展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联合体,其业务领域包括农业险、农村财产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
法国的农业是规模农场、由职业化的农民企业家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经营,这使法国一直是欧洲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小农户和农户总量下降,大农户增加。法国现在平均每个农户土地规模70公顷,大的农庄200--300公顷,法国农民收入高于社会平均人口的水平,农民有各级农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负责职业农民资质认定、事务协调、与政府部门联系、开展相关服务等。
目前法国安盟、安盛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占法国农业保险市场 75%的份额。其中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主体,约占整个法国农业保险市场份额的65%。安盟保险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以农民互助为主体的全方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种养业保险和责任保险。安盟的前身是法国农村互助保险集团,现在的农险业务占安盟保险总业务量约10%,安盟占全法国农业保险的65%。此外农业银行也经营部分农业保险;安盟农险分为四个大类:一是多种基本风险保险:包括财产险--农场所有财产的火灾险、盗窃险、水灾等自然灾害,保的是房屋及屋内财产;责任险:由农场责任而引起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二是农业生产保险:包括地里的庄稼的气候风险 ,冰雹险已超过百年历史,从2005年起,另外增加12种气候风险,如干旱、水灾等。动物:死亡和其它特殊风险;三是拖拉机和农用机械保险:包括责任险和财产险,比如火灾、电器损失、玻璃破碎、轮胎爆炸等;四是人身保险:包括农场主、家人以及其他生活或工作在农场上的人员的意外和医疗保险。除此之外还有特殊风险保险:比如机器断裂、发送货品责任等。
法国农业保险的主力是安盟保险集团,安盟的农险骨架是地区、省、大区的相互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来自于农民、服务于农业、保障于社会,支撑着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也支撑着法国的大国地位。法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在于其1898年国家互助制宪章和1900年农业互助保险立法颁布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组织制度。
安盟保险集团采用“倒型金字塔式”的集团治理结构。最上层(或者叫最基层)是相互保险公司1600万会员以及会员选举产生的68000名义务董事。68000个义务董事分布在4300个地方相互保险公司,选举产生出所在地方相互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由4300个相互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代表选举产生省级相互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全国分为9个大区,由省级相互保险公司董事会代表选举产生每个大区相互保险公司董事会,九个大区的各个相互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安盟保险联合会,选举产生安盟保险集团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
安盟保险集团董事会制度是层层选举产生的,各级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是上下垂直的。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路线是:地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展业与理赔服务的一线,由于其承担风险能力有限,所以他们将全部业务保费的95%分保上缴到省级相互保险公司或直接到大区级相互保险公司,大区相互保险公司根据承担风险情况,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再向安盟集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保,分保比例在10--40%之间。
首先,法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1900年7月,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规定由政府和社会承担洪灾、旱灾等巨灾风险,对互助保险收入和财产免征赋税。1982年出台《农业灾害救助法》,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
其次,法国成立并发展了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法国实行农民互助共济为原则的互助保险。安盟公司是由农民发起的互助合作社联合组建而成,农民既是出资方又是被保险人。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可向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机构申请农业再保险。
再次,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实行高补贴低费率政策。初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得到政府40%的保费补贴,法国政府仅对风险农作物保险、冰雹保险等少数产品 实施35%的保费补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呈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78年的28.2%下降至2018年的7.2%。农村人口占比则由1978年的82.08%降至2018年的40.42%。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工作取得巨大成效,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截至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累计下降8.5个百分点。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显著效果,农村人口收入问题的紧迫性得以缓解。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已由农民增收转移到了农业发展的问题。农业发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看待这一问题需要有长远发展理念。虽然我国目前的粮食储备丰足,但长远来看,只有生产力足够大,才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义。因此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发展地力和技术。而农业生产面临诸多风险,比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农业是自然风险最大最集中的行业,而重大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农业损失对农民而言是无法独自承受的。面对诸多风险,只有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来进行风险转移,才能够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我国由于地域差异性显著,农业的整体发展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我国三农问题专家、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柯炳生预测了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五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规模化大田种植业。主要区域在东北、西北、华北和长江中下游等地区,共同特征是连片的平原,适于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东部地区主要产品是玉米、水稻和小麦,西北地区主要是棉花。主要推动力有三个:一是劳动力成本刚性增长,越来越需要用机械替代人力;二是工业化发展,让机械变得更好更便宜;三是土地三权分置,大大有利于土地流转,实现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美国农场使用的最大马力的拖拉机,现在已经可以在东北建三江平原看到,将来也会出现在其他平原地区。
第二种形态:现代设施园艺业。主要区域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其技术特征是综合性与集成性的,包括优质高产品种、土肥植保技术、栽培模式(水培、立体等)技术、温控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产品类别是:大量蔬菜,少量水果,个别花卉。设施园艺业有很多优点:同一块土地,产出率高出几倍;受天气影响小,可以“搞乱季节”;整个生产流程可控,产品质量、规格和安全性更好。收益情况,应该普遍很好,远远高于大田;证据是,近年来扩张速度很快,设施升级很快。荷兰那种满眼都是大片现代化温室的景象,也正在我国东部大城市郊区出现。
第三种形态:集约养殖业。这涉及到猪禽牛羊和水产养殖。同设施园艺业类似,集约化的养殖业,也是一系列技术的综合和集成,包括畜禽水产品种、饲料技术、养殖设施、环境控制、疾病控制等。集约养殖业的发展,让肉蛋奶鱼从节假日才能品尝一下的奢侈品,变成老百姓的家常菜,同时也让农村院落变得干净起来。
第四种形态:现代林果业与土特种养业。我国山区丘陵区面积很大,这些地区,地块零散,难以实行大规模机械化;同时,传统的大田种植也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这些地方,往往最适合发展林果业、野菜药材等土特产品种植业、土鸡山蛙等特种养殖业。这些产业往往耗费较多劳动,但产出的附加值很高。在现代物流业和加工业的支持下,能够很好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有的,还可以与乡村旅游度假休闲结合起来。
第五种形态:乡村旅游度假业。乡村旅游度假,从若干年前的星星之火,现在已成燎原之势。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让城市人日益思乡;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让乡村变得更有魅力。在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过程中,城市人得到愉悦,农村人得到收入,农耕文化传统得到承续。
基于我国不同地域农业发展的不同形态,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会有走向不同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和长江中下游的平原地区,农业形态以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为主。这与美国的农业形态较为相似,因此可参考美国政府主导参与型的发展模式。政府通过补贴以及再保对商业保险进行支持。在该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应注重科技应用,通过指数保险等创新形式,使一些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的指标客观化和可测量,从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防范。
在东部大城市郊区,以集约型的现代设施园艺业和养殖业为主,生产的技术性和收益都较高。虽不属于大规模机械化形式,但其现代化风格以及高产出成效可与法国的现代庄园式形态进行类比。参照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采取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形式,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政府需要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并以补贴形式促进民办公助农业互助保险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而在山区丘陵地带,无法实行大规模机械化,适合林果业与土特种养业,因而劳动力较为密集,且产出量不大但附加值较高。这与日本的农业形态较为接近,可参照日本的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互助模式,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进行补贴和再保险扶持。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时期,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由于现代农业市场化程度和投入更高,同样风险对现代农业比传统农业带来的损失更大,因此对于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新技术的应用,农业保险改革创新逐步深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险种结构日益丰富。农业保险逐渐显现出数字化特征。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覆盖各个省份,各地地理、气象条件各不相同,给传统作业方式下的承保、查勘、定损带来很大困难。伴随新技术的发展,遥感和无人机技术开始运用于农业保险大面积下的精准查勘难,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破解了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难题。农险中的无人机查验日益便捷,近年来无人机在多地森林火灾、烟叶水灾、蔬菜雹灾、马铃薯查验、暴雨涝灾、果树验险验标等农险实务中得到应用,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灾害定量评估结果。
以人保财险为例,人保财险遥感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入选国家发改委《中国“互联网+”行动百佳实践案例》。自2010 年起,人保财险开始与中科院遥感所、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等专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积极加强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创新应用。2013 年,人保财险获批并完成了中国保险业第一个国家发改委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专项,“基于国产卫星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与快速理赔综合服务平台与应用示范”项目。
人保财险围绕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两个核心环节,整合遥感、灾害和保险领域的核心技术,设计和生产了30 种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专题产品,构建了农业保险遥感基础产品生产系统、精确承保与快速理赔业务支持系统、野外一体化信息采集系统以及综合管理与信息服务平台等4 个软件平台,研制了基于北斗导航的双模移动查勘终端和无人机硬件平台,在全国25 个省布置了56 个无人机基地,建立了一支一百七十多人的无人机操控手队伍,形成了“天空地”一体化的立体服务体系,逐步打造空间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保险生态圈。
遥感保险应用区域、标的种类、灾害类型不断拓展,已从农险拓展到财产险、货运险、责任险等,已在22 个省(及计划单列市),针对橡胶林、玉米、水稻、小麦、葵花、大豆、大棚、农房、甘蔗、森林、烟叶、油菜、油茶树等保险标的以及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地震、雹灾、火灾、雪灾、冻灾、干旱、爆炸、碱厂溃坝等12 种灾害类型开展了遥感调查实践,自主和外包飞行249 个架次,航拍面积近5000 平方公里,采用多源卫星遥感影像20多万平方公里,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4 年4 月30 日,受俄罗斯森林火灾蔓延影响,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乌玛林业局伊木河林场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面积森林被烧毁。由于地处原始森林,且面积较大,人员难以进入查勘。为及时掌握森林受损情况,中国人保财险开展了遥感查勘工作。通过查询原始遥感影像,确定准确的受灾区域,根据过火区域位置,获取了灾前4 月19 日的高分一号数据和5 月19 日资源3 号两期影像,提取出火灾影响范围内灾前灾后的林地分布,进而得到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最终理赔提供数据支撑。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产品创新始终是一大难题。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体量的不断增大,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断加大,社会对于气象风险保障的需求迅猛增长。这对保险公司加强气象风险认识、妥善应用气象大数据、提高气象风险厘定能力、管理控制气象风险损失,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以种植业的产量或收入与影响产量或收入的气象灾害因子的计量关系为基础,将农作物气象灾害损失知识化,当指数达到规定的保险赔偿数值程度(触发值)时,被保险人就可以获得相应额度标准的赔偿。此外,天气本身具有可测量性、客观性、公开性、不可人为操纵等特点,这使天气指数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产品能够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可承保空间关联的灾害风险,管理成本低、赔付时效性强,作为传统农业保险的替代产品,日益受到各国政府部门的重视。
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 “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从保障社会民生的战略高度确定了天气指数保险的地位和作用。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特别提出要把“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险风险管理工具”作为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的重要途径。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中,气象大数据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应用,尤其是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因其成本较低、合约周期短,不仅分散了天气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而且有助于保险公司分散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气象指数保险在美国出现比较早,美国有一家天气保险公司,叫“Weather Bill”,客户登录这家公司网站,然后选择Google地图上某一地区,给出在某个特定时间段里不希望遇到的温度或雨量范围。“Weather Bill”网站会在100秒里查询出各户指定地区的天气预报,以及美国国家气象局记载的该地区以往30年的天气数据。网站根据气象变化做出精细的调整后,会以承保人的身份给出保单的价格。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在特定地理区域内购买一份天气保险。
气象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基础都取决于气象大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保险业内的普遍看法,进行相对有效的分析至少需要以近三十年的气象数据记录为基础。我国中国气象局存储了自1949年以来全国以及全球的各类气象观测数据、预报数据,数据总量在4~5拍字节(PB)。这些数据包含了全国6万多个地面气象观测站、186部新一代天气雷达、2000多个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1000多个交通气象观测站、334个雷电观测站、120个高空气象观测站、58部风廓线雷达、16个空间天气站、7颗在轨风云卫星的气象监测数据;包括降水、温度、风力风向、地面结冰、太阳辐射、酸雨、空气能见度等30余种气象要素;包括短期、中期、长期的精细化气象预报数据;还有通过国际交换获取的全球各类气象观测、预报数据等,为气象指数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大数据支撑。
我国目前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的品种和范围较广,主要有安徽长丰县水稻天气指数保险(高温热害),浙江柑橘天气指数保险(低温冻害、高温热害和台风),湖北仙桃黄鳝养殖低温指数保险,浙江南美白对虾养殖天气指数保险,陕西果区苹果花期冻害指数保险等。以湖北仙桃黄鳝养殖低温指数保险试点情况为例,湖北仙桃市是湖北黄鳝养殖的主要区域,养殖面积12万亩。黄鳝养殖具有高投入、高回报和高风险的特点,气候环境对养殖有重要影响。为降低养殖风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推行了《黄鳝养殖低温指数保险》,将天气指数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条款规定,黄鳝养殖在投苗期由于连续低温天气导致的黄鳝苗产量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天气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天气指数保险规避了传统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中的诸多难题,对推动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中国太平正在与农业部有关部门探讨积极推动信息化进村入户工程,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对全国60万个行政自然村的全覆盖,研究论证参与对接涵盖全国80%的农产品流通、具有4469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大数据建设,实现从大棚设施保险、农产品保险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等产业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