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公益联盟是中国保险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公益联盟在中国保监会党委、保监会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北京保险研究院和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的指导下,由保险企业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结成的旨在凝聚爱心,提升行业形象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中国保险公益联盟,简称“公益联盟”。公益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公益联盟性质:联盟由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相关公益职能部门和专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于一体的非法人行业联盟组织。
第四条 公益联盟宗旨: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保险公益活动,以达到凝聚行业爱心和提升行业形象的目标,进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的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条 公益联盟职责范围: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
(二)组织公益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公益活动,服务社会。
1、组织公益联盟成员单位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及参与对留守儿童献爱心等公益活动;
2、参与社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
3、参与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
4、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5、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的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公益联盟秘书处的对外宣传由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统一筹划与安排。
第二章 联盟目标与职责
第七条 凝聚行业爱心,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出版年度保险公益研究报告,夯实公益理论研究基础。
第九条 传播公益文化,提升公益意识,交流公益资讯,挖掘公益资源,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条 细分公司公益品牌,使大、中小型公司的公益品牌都有各自的发展领域和生存空间。
第十一条 建立公益联盟成员单位公益数据库,宣传并维护成员单位的公益品牌形象。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二条 自愿遵守中国保险公益联盟章程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申请加入联盟:
1、有较高社会公益责任的保险公司及慈善家;
2、著名公益服务机构及负责人;
3、公益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1、提交注册登记表;
2、经联盟理事会审批;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3、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
4、向联盟推荐会员单位;
5、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和执行本联盟决议;
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以实际行动扩大联盟的社会影响力;
4、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5、向联盟反映服务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利用联盟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活动,必须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退出公益联盟应书面通知,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公益联盟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组成。公益联盟成员单位均为公益联盟理事单位,理事由成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单位理事组成公益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条 公益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公益联盟章程;
2、决定公益联盟的发展计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5、制定公益联盟的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益联盟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具体负责公益联盟的日常工作;
2、召集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休会期间,代为行使各项管理权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4、领导公益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5、聘请顾问、讲师、招募会员;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公益联盟为服务社会公益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公益联盟经费来源为:
1、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支助;
2、联盟成员单位赞助;
3、社会组织机构赞助;
4、其他合法服务收入。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出包括活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益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